三、两国边境地区的居民如因探亲访友、治病、处理债务财产、办理婚丧事宜等正当理由要求过境到另一方边境地区时,应发给“边境居民过境通行证”。
两国边境地区内能够独立通行的未成年人,有必要单人通行过境;村、里的公务人员非因公务要求在两国边境地区通行时,如具有上述正当理由,也准予使用“边境居民过境通行证”。边境地区的军人出入两国边境时,须按一九五五年三月中、朝双方协议的办法办理,不得使用“边境居民过境通行证”。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准在上述两国边境往来通行,不签发“边境居民过境通行证”:
甲、依法被剥夺了公民政治权利的分子;
乙、惯盗、惯窃和一贯的贩毒、走私分子;
丙、患有法定传染病(如鼠疫、霍乱、大脑炎、斑疹伤寒等)者;
丁、精神病患者;
戊、前述华侨、朝侨之外的其他国家侨民。
五、双方使用的“边境居民过境通行证”内应记明持证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通行事由、携带物品、过境口岸、前往地点、有效期限、未成年的同行人。并须粘贴持证人像片或按拇指指纹(中方按左手拇指指纹,朝方按右手拇指指纹),以资识别。
六、持“边境居民过境通行证”过境的居民,到达目的地后,应向当地公安、内务机关登记,离境时到登记机关注销。办理登记和注销的机关,中方指定市、县公安局或委托区公所,村人民委员会、公安派出所办理;朝方指定市、郡内务署,或委托分驻所办理。
七、“边境居民过境通行证”的有效期限,最多不得超过一个月,在有效期内只准一次往返通行。持证人如因天灾、疾病、分娩等临时事故或有其它正当理由要求延长通行有效期限时,应由所到目的地的公安、内务机关批准延期,在“边境居民过境通行证”上签署延期的理由和日期,并加盖批准延期机关的公章。
八、一方边境地区发生疫情时,应通知对方,经过双方边防代表协商,分别请示上级机关批准,实行检疫或暂时封闭口岸,停止签发疫情地区的“边境居民过境通行证”。一俟疫情消失,发生疫情的一方应即通知对方恢复口岸的正常通行。
九、双方居民往来过境时,应将所持“边境居民过境通行证”交双方边境口岸检查机关查验登记。双方边境口岸检查机关在工作日办理过境手续的时间和双方居民过境通行的时间为:
四月一日至九月三十日,北京时间八时至十七时,平壤时间九时至十八时;
十月一日至三月三十一日,北京时间九时至 十六时,平壤时间十时至十七时。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