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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代表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内务省代表关于处理两国接壤边境地区若干事务的联席会议的记录

  上述通行运输人员,在进入对方国境后须严格遵守对方国家的法律、边防制度和指定的路线;不得携带走私物品,不得无故中途逗留,不得无故鸣枪等。
  十、为保护中朝边境沿江桥梁的安全,除安东一新义州间的大桥另有临时议定书外,其他沿江桥梁的保护由双方边防总代表或边防副总代表具体协商,据情划定警卫区域,派出边防部队进行警卫,必要时并设置通讯联络工具。
  十一、为了执行本记录,并及时处理执行中发生的各项具体事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和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内务省各指定边防总代表一人,边防副总代表三人至五人,边防代表若干人。边防总代表和边防副总代表应为双方接壤边境地区的边防部队首长、省公安厅长、道内务部长,边防代表应为双方接壤边境的市、县、郡公安局长、内务署长,边防部队团、营长,检查站长、所长。边防代表的任命和他的职权如下:
  甲、边防总代表、边防副总代表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和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内务省分别指派和更换,并通过外交途径互相通知;边防代表由边防总代表分别指派和更换,并互相通知。
  乙、边防总代表的职权:
  (一)根据本记录制度实施办法,领导各地区边防代表并组织和监督边境的有关机关部队具体执行;
  (二)取得对方边防总代表同意,召开双方边防代表联席会议,处理执行本记录中必须解决的具体事项;边防总代表依据会议的需要,有权指定专业人员参加会议;
  (三)处理执行“中朝两国接壤边境地区的居民过境通行办法”的有关事项;
  (四)拟定两国边境有关的其他具体事项(如尸体的运送、牲畜家禽越境和船只往来等问题)的处理办法,并监督执行;
  (五)同对方边防总代表交换执行本记录的有关情况和意见;
  (六)在执行本记录中遇有不能解决的问题,认为有必要召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代表和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内务省代表联席会议时,有权提出建议。
  边防副总代表协助边防总代表执行上述职权,如边防总代表因故不能履行上述职权时,由边防副总代表代行。
  丙、边防代表职权:
  (一)一般非法越境人员的处理事项;
  (二)办理罪犯的交接事项;
  (三)同对方边防代表交换越境走私和其他一般犯罪案件的情报;
  (四)处理牲畜家禽越境和尸体运送等事项;
  (五)为了处理上述事项和边境居民过往通行事务,有权过境同对方边防代表进行联络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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