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一方捕获的罪犯,犯罪行为完全在本方境内者,即由本方处理,完全在对方境内者,应将罪犯移交对方处理;犯罪行为在两国境内者,原则上应根据他的犯罪行为主要在哪一方,决定移交或不移交。
乙、凡属间谍特务、反革命罪犯和叛国罪犯应经过外交途径通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和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内务省办理交接。办理此项交接的执行机关,中方指定辽宁省公安厅和吉林省公安厅负责;朝方指定平安北道内务部和咸镜北道内务部负责。
丙、凡属已逃越两国接壤边境地区市、县、郡管辖区以外的越境走私和其他一般罪犯的交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指定辽宁省公安厅和吉林省公安厅负责办理;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内务省指定平安北道内务部和咸镜北道内务部负责办理。交接的口岸为:安东一新义州,图们一南阳。
丁、凡属越境走私和其他罪犯未逃越两国接壤边境地区市、县、郡管辖区以外者,应在距查获地点最近的口岸直接交接。办理此项交接的执行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和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内务省分别指定本方的市、县、郡的公安、内务机关和边防部队负责。交接的地点为:已开放的十个口岸、十六个渡口,并增加甩湾子一训戎,广平一农事洞。
戊、凡移交本条乙、丙、丁三款所指的罪犯,应事先将移交罪犯的姓名,移交的时间、地点和押解负责人的姓名通知对方,取得对方同意后进行移交;移交时,应将有关罪犯的材料、证据一并移交。
七、当一方边境区内发现武装土匪、空投特务有向对方边境潜逃可能时,应由一方边防代表将情报及时通知对方边防代表,对方在接到情报后,应立即采取措施,进行堵截和防范。
一方的潜逃罪犯逃入对方境内时,应通知对方协助缉捕,不得直接越境逮捕犯人。
八、一方正在侦察的间谍特务案件,重大的越境走私和其他一般犯罪案件,牵涉对方居民者,应及时互通情报。其中属于间谍特务案件,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和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内务省办理;属于重大的越境走私和其他一般犯罪案件,由双方边防代表协商办理。
九、鉴于中、朝边境某些地区,由于地理环境的限制,交通阻塞,经双方协商同意,一方边防部队和边境地区的公务人员、居民可以经过对方边境地区的道路通行和运输。通行运输所经线路和地段由双方边防总代表议订。通行人员如是边防部队和公务人员,需持有本方边防总代表或边防副总代表签署的证件,并准予携带武器、弹药、交通工具和必须之物资;如是居民,则需持“边境居民过境通行证”,并在证件上加盖“借道通行”字样的图章,以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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