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朝两国边境地方共同利用水丰水库养鱼的议定书
(1959年6月29日签订于沈阳。)
中华人民共和国辽宁省人民委员会代表和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平安北道人民委员会代表认为在水丰水库合理地繁殖和保护鱼类资源,不断地发展渔业生产,将有助于中、朝两国边境地方国民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根据平等互惠、互助合作的精神,经过友好商谈,就双方共同利用水丰水库养鱼问题,议定如下:
第一条
为了给鲤鱼、鲫鱼创造产卵条件,双方从1960年起,每年5月至8月间,各自在水库内选择适当地点设置人工鱼巢,并适时播种适合当地生长的植物。为了保护鲤鱼、鲫鱼资源,从1960年起,在每年5月15日至7月15日期间内,双方均不得捕捞鲤鱼、鲫鱼的亲鱼。但科学研究机关为研究上的需要而捕捞者,不在此限。
第二条
为了充分地利用水库内的丰富的天然饵料,提高鱼类生长率和渔获量,于1960年内双方各自在水库两岸建设鱼种场,有计划地培育各种鱼种。从1961年开始,中国方面,每年投放体长10公分以上的鲢、鳙、鲤鱼共200万尾;朝鲜方面,每年投放体长10公分以上的虹鳟鱼200万尾。
第三条
双方应于每年的7月至8月间捕捞游集于坝下的鳗鲡,投放到水库里去。并适时对银鱼、冰鱼进行试验性的采卵,孵化和放流工作。
第四条
水库内的很多鳜鱼,有害于其他经济鱼类的繁殖,为保护鱼类资源,双方应积极利用各种渔具进行捕捞,使鳜鱼资源逐年减少。
第五条
水库库底障碍物甚多,严重地影响了捕捞作业。双方应利用每年的枯水期,选择可做渔场的地方,有计划地逐步地进行清除工作。
第六条
为了有利于发展水库渔业生产,必须防止水库两岸的水土流失、保护水坝。为此,自1960年起,双方在水库两岸,有计划地营造护岸林,并划定水库两岸2公里内为护岸林带;在此范围内,除合理地间伐林木外,严禁滥伐。
第七条
双方应在水库两岸的支流或江岔上选择适当地点,建筑堤坝或设置鱼栅,进行试验性的养鱼,并互相交流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