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朝两国边境地方易货贸易的议定书
(1958年12月16日签订于平壤。)
为了加强两国边境人民的传统友谊,促进双方边境地方经济的发展和进一步满足人民生活的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吉林、辽宁省的代表和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消费协同组合中央联盟的代表经过友好商谈,同意两国边境间进行以货易货的贸易。为此,双方议定如下:
第一条
双方地方贸易机构应本着平等互利、互助合作的原则,根据双方地方的需要和供应的可能进行以货易货的贸易。
易货的范围不应与双方国家间的贸易相抵触,双方地方贸易机构进出口的货物必须保持年度平衡。
第二条
双方交换的商品、数量、规格、交货时间等由双方地方贸易机构协商确定,并签订易货合同。
双方办理易货的机构和易货的范围规定如下:
(一)双方办理易货的机构:
中国方面是:延边朝鲜族自治州、长白县、临江县、辑安县、安东市的供销合作社。
朝鲜方面是:咸镜北道、惠山市、中江郡、满浦郡、新义州市的收买事业所。
(二)易货的范围:
中国方面出口:日用百货商品类、文教用品类、染料类、种子种苗及种畜类、药材类、其他类。
朝鲜方面出口:水产品类、农村土产品类、种子种苗及种畜类、丝绸类、药材类、其他类。
第三条
双方易货的价格,应根据平等互利、公平合理的原则,由双方的地方贸易机构在签订合同时协商确定。
第四条
双方交接货物的口岸:
中国方面是:吉林省的沙坨子、图们、开山屯、南坪、长白、临江、辑安和辽宁省的安东站、六道沟、浪头。
朝鲜方面是:咸镜北道的镜原、南阳、会宁、茂山,两江道的惠山,慈江道的中江、满浦,平安北道的清水、新义州、辛岛。
商品交接的口岸如果需要变更时,经双方协商,并报请各自政府同意后执行。
第五条
双方地方贸易机构交换的商品,在每方国境内的关税由各该方自理。
第六条
双方对相互输出的动物、植物和植物性产品的检疫,应按照两国政府间的规定办理,并由输出方检验机构出具检疫证。如因条件所限不能进行检疫时,双方地方贸易机构在签订易货合同时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