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双方鼓励交换教科书和教学大纲,交流教材编纂与印刷方面的经验。
四、高等教育与科学研究
第十六条 双方互派由2—3人组成的高教代表团进行为期一周的访问,以便了解对方国家的高教制度。
第十七条 中方每年向苏方提供30人/年的中国政府奖学金名额,即每年的在华中国政府奖学金人数不超过30人,用于支持苏丹大学教师来华进修或攻读研究生学位。苏方每年向中方提供5人/年奖学金名额,用于学习阿拉伯语和伊斯兰研究;5人/年奖学金名额,用于人类学研究。上述奖学金名额可用于双方商定的其他学科。
第十八条 中方向苏方提供实用技术领域的职业技术教育培训,具体细节将通过外交途径商定。
第十九条 双方派大学教授、科研人员互访,举办讲座,开展联合研究,借鉴彼此的经验。
第二十条 双方交换参考书、学术论文、教学大纲和学术期刊等出版物,并在远程教育和技术教育领域交流经验。
第二十一条 双方鼓励两国大学和科研中心在能源、医药学等领域开展直接合作。
第二十二条 双方在制作教具、实验室设备,电子和实验设备等方面进行合作。
五、新闻出版与通讯
第二十三条 双方鼓励两国在新闻出版领域进行交流与合作,如互派代表团、互换信息和资料,具体细节通过外交途径商定。
第二十四条 双方鼓励翻译,出版对方国家的优秀出版物,鼓励各自出版机构参加对方国家举办的国际书展。
第二十五条 双方鼓励在广播电视领域开展节目交换,合作制作节目和技术方面的交流与合作。
第二十六条 双方鼓励两国通讯社在新闻和人员交流等方面进行合作。具体事宜由两国通讯社另行协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