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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5年国际渔船船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公约

  2.1.1陆标;
  2.1.2包括灯塔、立标和浮标等的助航标志;
  2.1.3根据风、潮汐、海流,以及根据推进器每分钟转数和计程仪得到的速度等以推算船位;
  2.2使用海图和诸如航路指南、潮汐表、航行通告等航海出版物,以及无线电航行警告等的全面知识和能力。
  3.雷达导航
  3.1缔约国无论如何应决定将雷达大纲列入以下负责航行值班驾驶员发证的总要求。如缔约国决定不将此大纲列入总要求,应保证本大纲所考虑到的负责航行值班驾驶员的目的,而该负责航行值班驾驶员在限定水域内工作的船舶装有并使用雷达。
  3.2表明使用雷达模拟器,或无此种设备时,结合操纵标绘板的使用,表明对雷达的基本知识和操作与使用雷达的能力,理解和分析从雷达获得的信息①(注①:参见1995年渔船船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会议的决议2。)的能力,包括下列各项:
  3.2.1影响性能和精确度的因素;
  3.2.2设定和保持显示;
  3.2.3误传信息、假回波、海面回波等的检测;
  3.2.4距离和方位;
  3.2.5危险回波的鉴别;
  3.2.6他船的航向和速度;
  3.2.7交叉相遇、对遇或追越船的最接近点的时间与距离;
  3.2.8他船的航向和航速变化的影响;
  3.2.9本船航向和航速或两者都变化所产生的影响;和
  3.2.10《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的应用。
  4.值班
  4.1表明对《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的内容、应用和含义,特别是附录Ⅱ和Ⅳ中有关安全航行方面所具备的全面知识。
  4.2表明对第Ⅳ章中规定的《在航行值班中应遵守的基本原则》所具备的知识。
  5.电子定位和导航系统
  具有电子助航设备确定船位的能力,在实际可行时符合缔约国的要求。
  6.气象学
  6.1具有船用气象仪器和其使用的知识。
  6.2影响限定水域的各种天气系统特征的知识。
  7.罗经
  7.1确定和利用罗经差的能力。
  8.消防
  8.1防火和使用消防器材的知识。
  8.2参加认可的消防课程。
  9.救生
  9.1渔船所规定的救生设施的知识。弃船演习的组织和设备的使用。
  9.2参加认可的海上救生课程。
  10.应急措施和渔船船员安全工作的实习
  按粮农组织/国际劳工组织/国际海事组织(FAO/ILO/IMO)的《渔民、渔船安全准则》A部分和《1993年托里莫利诺斯议定书》附则第Ⅲ章中相应所列的各项知识。
  11.渔船操纵
  11.1包括下列各项的渔船操纵的基本知识:
  11.1.1靠离泊位和锚泊,以及海上靠艕的操纵;
  11.1.2在捕捞作业时的船舶操纵,特别注意在捕捞作业时可能对船舶安全引起不利影响的有关因素;
  11.1.3风、潮汐和海流对船舶操纵的影响;
  11.1.4在浅水中的操纵;
  11.1.5在恶劣天气时的渔船操纵;
  11.1.6救人、救助遇难船舶和飞机;
  11.1.7拖带和被拖带;
  11.1.8救助落水人员的方法;
  11.1.9适用于在冰区或船上连续结冰下航行时采取的实用措施。
  12.渔船稳性
  表明使用稳性资料、稳性和纵倾表,以及预先计算的作业状况的能力。
  13.渔获物装卸
  渔获物装卸和积载,以及这些因素影响船舶安全的知识。
  14.渔船结构
  船舶主要结构的一般知识。
  15.医护
  急救方法的知识。通过无线电获得的医疗指导和意见的实际使用。
  16.搜寻和救助
  搜寻和救助方法的知识
  17.防止海洋环境污染
  17.1防止海洋环境污染应遵守的预防的知识
  18.表明熟悉业务的方法
  缔约国应规定表明熟悉本附录有关要求业务方法。

规则5 对主推进动力装置为750千瓦或以上渔船轮机长和大管轮发证的强制性最低要求



  1.在主推进动力装置为750千瓦或以上的渔船上的轮机长和大管轮应持有相应证书。
  2.每个申请发证的应试者应:
  2.1年龄不小于18岁:
  2.2符合缔约国对体检的要求,包括视力和听力;
  2.3对于大管轮的发证须具有不少于12个月认可的海上的机舱资历,但如缔约国具有专门培训,而该专门培训等效于所代替的认可的海上资历,则上述认可的海上资历期限可缩短为不少于6个月;
  2.4对于轮机长的发证须具有不少于24个月认可的海上资历,其中有不少于12个月从事大管轮工作的资历;
  2.5参加过认可的消防实践课程;和
  2.6通过了缔约国满意的相应适任测评考试,此类考试应包括本规则附录中所规定的内容。除非缔约国意识到在同一水域作业所有渔船的推进动力机械和其对安全的影响,可对在限定水域内考试和海上资历作出变动。
  3.通过培训而取得必要理论知识和实际经验时应考虑到相应的国际规则和建议案。
  4.本规则附录各款所要求的知识水平可根据证书是签发给轮机长级或是大管轮级而定。

规则5的附录 对主推进动力装置为750千瓦或以上渔船轮机长和大管轮发证的最低知识要求



  1.下列大纲是为报考主推进动力装置为750千瓦或以上渔船轮机长或大管轮发证的应试者而编写的。意识到大管轮随时都可承担起轮机长的责任,故在拟订这些科目时应以考查应试者掌握影响渔船机械安全操作的一切有用的资料。
  2.关于下面第3.4款和第4.1款,缔约国可删去推进机械装置以外的其他机械类型的知识要求,所发的这种证书应是有效的。但依此为据所发的证书,对任何已删去机械装置类型,在证明该轮机员能胜任这些项目和使缔约国满意之前一律无效。任何这样的限制应在证书上注明。
  3.每个应试者都应具有足够的基本理论知识,以便理解以下科目中的基本原理:
  3.1燃烧过程;
  3.2传热学;
  3.3力学和流体力学;
  3.4选择适用;
  3.4.1船用柴油机;
  3.4.2船用蒸汽动力装置;
  3.4.3船用汽轮机;
  3.5舵机系统;
  3.6燃油和润滑油的性能;
  3.7材料性质;
  3.8灭火剂;
  3.9船用电气设备;
  3.10自动装置、检测仪表和控制系统;
  3.11渔船结构,包括稳性和船损控制;
  3.12辅机系统;和
  3.13制冷系统。
  4.每个应试者至少对下列科目都应具有足够的实际知识;
  4.1相应地操作和保养;
  4.1.1船用柴油机;
  4.1.2船用蒸汽动力装置;
  4.1.3船用汽轮机;
  4.2辅机系统的操作和保养,包括舵机系统;
  4.3电气和控制设备的操作、调试和保养;
  4.4渔获物装卸设备和甲板机械的保养;
  4.5机械故障的查找、损坏部位的确定和防止损坏的措施;
  4.6安全保养和修理程序的组织;
  4.7防火、探火和灭火的设备和方法;
  4.8遵守有关作业性和事故性的海洋环境污染的规则,以及防止这些污染的方法和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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