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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5年国际渔船船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公约

  3.1表明对《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的内容,应用及其含义,特别是附录Ⅱ和Ⅵ中有关安全航行方面所具有的全面知识。
  3.2表明对第Ⅳ章中所规定的《在航行值班中应遵守的基本原则》所具备的知识。
  4.雷达导航
  4.1缔约国无论如何应决定将雷达大纲列入以下船长发证的总要求。如缔约国决定不将此大纲列入总要求,应保证本大纲所考虑到船长发证的目的,而该船长在限定水域内工作的船舶装有并使用雷达。
  4.2表明使用雷达模拟器,或无此种设备时,结合操纵标绘板的使用,表明对雷达的基本知识和操作与使用雷达的能力,以及理解和分析由雷达获得的信息①(注①:参见1995年渔船船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会议的决议2。)的能力,包括下列各项:
  4.2.1影响性能和精确度的因素;
  4.2.2设定和保持显示;
  4.2.3误传信息、假回波、海面回波等的检测;
  4.2.4距离与方位;
  4.2.5危险回波的鉴别;
  4.2.6他船的航向和速度;
  4.2.7交叉相遇、对遇或追越船的最接近点的时间与距离;
  4.2.8他船的航向和航速变化的探测;
  4.2.9本船航向和航速或两者都变化所产生的影响;和
  4.2.10《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的应用。
  5.罗经
  5.1测定和利用罗经差的能力。
  6.气象学和海洋学
  6.1气象仪器和其使用的知识。
  6.2运用所占有的气象资料的能力。
  6.3影响限定水域各种气象系统特征的知识。
  6.4影响限定水域有可能危及船舶的气象条件的知识,由缔约国自行确定。
  6.5在实际可行时,具有使用相应的潮汐和海流的航海出版物的能力。
  7.渔船操纵
  7.1在各种情况下操纵船舶,包括下列情况:
  7.1.1在各种不同风和流的条件下靠离泊位和锚泊工作;
  7.1.2浅水中的船舶操纵;
  7.1.3在恶劣天气渔船操纵,包括适当的航速,尤其是在顺浪和船尾浪,救助遇难船舶或飞机,进行拖带作业,使失控船舶脱离波谷的方法,减少漂移;
  7.1.4在捕捞作业时的船舶操纵,特别注意在作业时可能对船舶安全造成不利影响的有关因素;
  7.1.5在恶劣天气下,施放救生艇或救生筏时操纵船舶应注意的事项;
  7.1.6从救生艇或救生筏上将遇难者救上船的方法;
  7.1.7适用于航行在冰区、冰山中或船上连续结冰的情况下,应采取切实可行的办法;
  7.1.8适用于分道通航制的使用和在分道通航制区域内的船舶操纵;
  7.1.9以减速航行避免因本船的首尾波所造成浪损的重要性;和
  7.1.10在海上将鱼货转载给加工船或其他船上。
  8.渔船结构和稳性
  8.1船舶主要结构的一般知识和各种部件的正规名称。
  8.2影响纵倾和稳性的理论和因素的知识,以及保持安全的纵倾和稳性的必要措施。
  8.3表明使用稳性资料、稳性和纵倾表,以及预先计算的作业状况等的能力。
  8.4适用于有关自由液面和连续连冰等影响的知识。
  8.5甲板上水影响的知识。
  8.6风雨密与水密完整性含义的知识。
  9.渔获物装卸和积载
  9.1在船上渔获物的积载和稳固,包括渔具。
  9.2装卸作业,特别注意渔具和渔获物引起的倾斜力矩。
  10.渔船动力装置
  10.1渔船动力装置的工作原理。
  10.2渔船辅机。
  10.3船用轮机术语的一般知识。
  11.防火和灭火设备
  11.1消防演习的组织。
  11.2火的种类和其化学性质。
  11.3灭火系统。
  11.4参加认可的消防课程。
  11.5有关灭火设备规则的知识。
  12.应急措施
  12.1船舶抢滩时的注意事项。
  12.2搁浅前后应采取的措施。
  12.3渔具被海底或其他障碍物挂住时应采取的措施。
  12.4在有援助和无援助时起浮搁浅船舶。
  12.5碰撞后应采取的措施。
  12.6渗漏时的临时堵塞。
  12.7在紧急情况下,船员的保护和安全的措施。
  12.8发生失火或爆炸后,控制损害和救助船舶。
  12.9弃船。
  12.10应急舵的应急操作,装配和使用,以及在实际可行时装配应急舵的方法。
  12.11从遇难船或沉船上救人。
  12.12救助落水人员的方法。
  12.13拖带和被拖带。
  13.医护
  13.1 急救方法的知识。通过无线电获取医疗指导和意见的实际应用。
  13.2通过无线电获取医疗指导和意见的实际应用,包括当船上一旦发生事故或疾病时根据这些知识采取有效措施的能力。
  14.海事法律
  14.1考虑到由缔约国所确定的限定水域,具有包括在国际协议和公约内的国际海事法律,并对该水域内作业的船长负有特殊责任和义务的知识,特别是安全和海洋环境保护。
  14.2国内海事法规的知识范围由缔约国决定,但应包括实施国际协议和公约的国内安排。
  15.救生
  渔船上应有的救生设备的知识。弃船演习的组织和设备的使用。
  16.搜寻和救助
  搜寻和救助程序的知识。
  17.粮农组织/国际劳工组织/国际海事组织(FAO/ILO/IMO)《渔民和渔船安全准则》
  可由缔约国所需的有关章节的知识。
  18.表明熟悉业务的方法
  缔约国应制定与本附录有关要求的表明熟悉业务的相应方法。

规则4 长度为24米及以上的渔船在限定水域内作业的负责航行值班驾驶员发证的强制性最低要求



  1.长度为24米及以上的渔船在限定水域内作业的每一负责航行值班驾驶员应持有按规则2签发的证书,或至少应持有按本规则签发的相应证书。
  2.每个申请发证的应试者应:
  2.1年龄不小于18岁;
  2.2符合缔约国对体检的要求,特别是视力和听力;
  2.3具有在不小于长度为12米的渔船甲板部工作不少于2年认可的海上资历。但是,主管机关可允许通过专门培训期限代替不超过一年的海上资历,只要这一专门培训计划期间在质量上等效于所代替的所需的海上资历的期限;或可按《1978STCW公约》规定认可的记录簿作证所认可的海上资历;
  2.4已通过缔约国满意的相应考试或适任测评考试。这两种考试式应包括本规则附录中所列的内容。应试申请者持有按《1978STCW公约》签发的有效适任证书,对附录中所列的那些科目可予以免试,这些科目对按本公约签发证书时已具有更高或同等水平而被通过。
  2.5应符合规则6所适用的要求,相应地履行《无线电规则》所指定的无线电职责。

规则4的附录 长度为24米及以上的渔船在限定水域内作业的负责航行值班驾驶员发证的最低知识要求



  1.下列大纲是为报考长度为24米及以上的渔船在限定水域内作业的负责航行值班驾驶员证书的应试者而编写的。
  2.地文航海和沿岸航行
  2.1使用下列各项确定船位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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