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应符合规则6所适用的要求,相应地履行《无线电规则》所指定的无线电职责。
规则2的附录 长度为24米及以上的渔船在无限水域作业的负责航行值班驾驶员发证的最低知识要求
1.下列大纲是为报考长度为24米及以上在无限水域作业的负责航行值班驾驶员证书的应试者而编写的。
2.天文航海
使用天体确定罗经差的能力。
3.地文航海和沿岸航行
3.1使用下列各项确定船位的能力:
3.1.1陆标;
3.1.2包括灯塔、立标和浮标等的助航标志;和
3.1.3根据风、潮汐、海流,以及根据推进器每分钟转数和计程仪得到的速度等的推算船位。
3.2使用海图和诸如航路指南、潮汐表、航行通告等航海出版物,以及无线电航行警告等的全面知识和能力。
4.雷达导航
4.1表明使用雷达模拟器,或无此种设备时,结合操纵标绘板的使用,表明对雷达的基本知识和操作与使用雷达的能力,理解和分析从雷达获得的信息*的能力,包括下列各项:
4.1.1影响性能和精确度的因素;
4.1.2设定和保持显示;
4.1.3误传信息、假回波、海面回波等的检测;
4.1.4距离和方位;
4.1.5危险回波的鉴别;
4.1.6他船的航向和航速;
4.1.7交叉相遇、对遇或追越船的最接近点的时间和距离;
4.1.8他船的航向和航速变化的探测;
4.1.9本船的航向或航速,或两者都变化时所产生的影响;和
4.1.10《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的应用。
5.值班
5.1表明对《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的内容、应用和含义,特别是附录Ⅱ和Ⅳ中有关安全航行方面所具备的全面知识。
5.2表明对第Ⅳ章中所规定的《在航行值班中应遵守的基本原则》所具备的知识。
6.电子定位和导航系统
符合缔约国的要求,具有使用电子助航设备确定船位的能力。
7.气象学
7.1具有船用气象仪器和其使用的知识。
7.2各种天气系统特征的知识。
8.磁罗经和电罗经
8.1 罗经和有关设备的保养和使用。
9.通讯
9.1安全和有效地使用“全球海上遇险和安全系统”(CMDSS)要求的所有分系统和设备所需的原理和基本因素的一般知识。
9.2航行和气象警告系统和相应通讯频率选择的知识。
9.3滥用这些通讯设备的有害影响的知识。
10.防火和灭火设备
10.1火的种类和其化学性质的知识。
10.2灭火系统和使用方法的知识。
10.3参加认可的消防课程。
11.救生
指导弃船演习的能力,并具有操作救生装置和其属具的知识,包括双频道无线电装置的知识。海上求生技术,包括参加认可的海上求生课程。
12.应急措施和渔船船员安全工作实习
按粮农组织/国际劳工组织/国际海事组织的《渔民、渔船安全准则》A部分相应章节中和《1993年托里莫利诺斯决定书》附则第Ⅷ章中等所列的各项知识。
13.渔船操纵
包括下列各项的渔船操纵的基本知识:
13.1靠离泊位和锚泊,以及海上靠艕的操纵;
13.2在捕捞作业时的船舶操纵,特别注意在捕捞作业时可能对船舶安全引起不利影响的有关因素;
13.3风、潮汐和海流对船舶操纵的影响;
13.4在浅水中的操纵;
13.5在恶劣天气时的渔船操纵;
13.6救人、救助遇难船舶和飞机:
13.7拖带和被拖带;
13.8救助落水人员的方法;和
13.9适用于在冰区或船上连续结冰下航行时采取的实用措施。
14.渔船结构
船舶主要结构的一般知识。
15.船舶稳性
表明使用稳性资料、稳性和纵倾表,以及顶先计算的作业状况等的能力。
16.渔获物的装卸和积载
渔获物的安全装卸与积载,以及这些因素对渔船安全影响的知识。
17.英语
足够的英语能使驾驶员使用海图和其他航海出版物,了解气象资料和有关船舶安全操作方法。具有了解和使用《国际海事组织标准海上通讯词组》(IMO Standard Marjne Communication phraes)。
18.医护
急救方法的知识,通过无线电获取医疗指导和意见的实际使用。
19.搜寻和救助
具有《商船搜寻和救助手册》(MERSAR)为基础的搜寻和救助方法的全面知识。
20.防止海洋环境污染
防止海洋环境污染应遵守的预防知识。
21.表明熟悉业务的方法
缔约国应规定表明熟悉本附录有关要求业务的方法。
规则3 长度为24米及以上的渔船在限定水域内作业的船长发证的强制性最低要求
1.长度为24米及以上的渔船在限定水域内作业的每个船长,除已持有按规则1签发的证书外,至少应持有按本规则签发的相应证书。
2.每个申请发证的应试者应:
2.1符合缔约国对体检的要求,特别是视力和听力;
2.2符合长度为24米及以上的渔船在限定水域中或在无限水域中的负责航行值班驾驶员的发证要求,或在长度不小于12米的渔船负责航行值班驾驶员或船长具有认可的不少于12个月的海上资历。但是,缔约国对商船上负责航行值班驾驶员可代替不超过6个月的认可海上资历;
2.3已通过缔约国满意的相应考试或适任测评考试。这两种考试应包括本规则附录中所列的内容。
3.缔约国应考虑到按规则Ⅰ/1已明确的含义,所确定的限定水域,并意识到可能在同一限定水域内作业的所有船舶和设施安全的影响,同时应在考试中确定任何附加内容。
4.持有《1978年STCW公约》规定所颁发的有效适任证书的应试申请者,对附录中所列的科目可予以免试。这些科目在颁发上述公约的证书时,已具有更高或同等水平而被通过。
规则3的附录 长度为24米及以上的渔船在限定水域内作业的船长发证的最低知识要求
1.下列大纲是为报考长度为24米及以上的渔船在限定水域内作业的船长证书的应试者而编写的。意识到船长在所有时间内,包括在捕捞作业期间对渔船及其船员的安全负有最高的责任,因此,对这些科目的考试应按本大纲测试应试者具有影响到船舶及其船员安全的所有可用资料予以融会贯通。
2.航行和定位
2.1航行计划和各种条件的航行:
2.1.1以公认的方法划出航线;
2.1.2在限制水域内;
2.1.3适用于在冰区;
2.1.4在能见度不良时;
2.1.5适用于在分道航制区域内;和
2.1.6在受潮汐或海流影响的区域内。
2.2定位
2.2.1地文观测,包括结合相应的海图、航行通告及其他航海出版物,利用陆标方位,诸如灯塔、立标和浮标等助航标志,以判断最终所得船位结果精度的能力。
2.2.2使用渔船上所配置的现代船舶电子助航仪器,使缔约国满意。
3.值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