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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5年国际渔船船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公约

  6.3各种气象系统特性的知识,包括由缔约国酌情决定的,热带气旋风暴,以及避开风暴中心和危险象限的知识。
  6.4气象条件的知识,类如可能危及船舶的雾。
  6.5具有使用潮汐和海流的相应航海出版物的能力。
  6.6具有计算高潮和低潮的时间与潮高,以及估计流向与流速的能力。
  7.渔船操纵
  7.1在各种情况下的操纵渔船,包括下列情况:
  7.1.1在各种不同风、流的条件下靠离泊位和锚泊工作;
  7.1.2浅水中的船舶操纵;
  7.1.3在恶劣天气下的渔船操纵,包括适当的航速,尤其是顺浪和船尾浪,救助遇难船舶或飞机,进行拖带作业,使失控船舶脱离波谷的方法,减少漂移;
  7.1.4在捕捞作业时的船舶操纵,特别注意在作业时可能对船舶安全造成不利影响的有关因素;
  7.1.5在恶劣天气下,施放救生艇或救生筏时操纵船舶应注意的事项;
  7.1.6从救生艇或救生筏上将遇难者救上船的方法;
  7.1.7适用于航行在冰区、冰山中或船上连续结冰的情况下,应采取切实可行的办法;
  7.1.8分道通航制的使用和在分道航制区域内的船舶操纵;
  7.1.9 以减速航行避免因本船的首尾波所造成浪损的重要性;
  7.1.10在海上将鱼货转载给加工船或其他船上;和
  7.1.11海上加油。
  8.渔船结构和稳性
  8.1船舶主要结构的一般知识和各种部件的正规名称。
  8.2影响纵倾和稳性的理论和因素的知识,以及保持安全的纵倾和稳性的必要措施。
  8.3表明使用稳性资料、稳性和纵倾表,以及预先计算的作业状况等的能力。
  8.4适用于有关自由液面和连续结冰等影响的知识。
  8.5甲板上水影响的知识。
  8.6风雨密和水密完整性含义的知识。
  9.渔获物的装卸与积载
  9.1船上渔获物的积载和稳固,包括渔具。
  9.2装卸作业,特别注意渔具和渔获物引起的倾斜力矩。
  10.渔船动力装置
  10.1渔船船用动力装置的工作原理。
  10.2渔船辅机。
  10.3船用轮机术语的一般知识。
  11.防火和灭火设备
  11.1消防演习的组织。
  11.2火的种类和其化学性质。
  11.3灭火系统。
  11.4参加认可的消防课程。
  11.5有关灭火设备规则的知识。
  12.应急措施
  12.1船舶抢滩时的注意事项。
  12.2搁浅前后应采取的措施。
  12.3渔具被海底或其他障碍物挂住时应采取的措施。
  12.4在有援助和无援助时起浮搁浅船舶。
  12.5碰撞后应采取的措施。
  12.6渗漏时的临时堵塞。
  12.7在紧急情况下,船员的保护和安全的措施。
  12.8发生失火或爆炸后,控制损害和救助船舶。
  12.9弃船
  12.10应急舵的应急操作、装配和使用,以及在实际可使时装配应急舵的方法。
  12.11从遇难船或沉船上救人。
  12.12救助落水人员的方法。
  12.13拖带和被拖带。
  13.医护
  13.1急救方法的知识。
  13.2通过无线电获取医疗意见方法的知识。
  13.3具有使用下列出版物的全面知识:
  13.3.1《国际船用医疗指南》或国内类似出版物;
  13.3.2《国际信号规则》中的医疗部分。
  14.海事法律
  14.1 国际协议和公约中包括有关国际海事法律的知识,因为这些协议和公约影响船长的特定义务和职责,尤其涉及其关于安全和保护海洋环境的特定义务和职责。尤应注意下列各项:
  14.1.1国际公约要求渔船附带的证书和其他文件,如何取得这些证件的方法和其法定的有效期限;
  14.1.2《渔船安全公约》的《1993年托里莫利诺斯修正案》有关要求的职责;
  14.1.3《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第五章有关要求的职责;
  14.1.4《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附录Ⅰ和附录Ⅴ,以及《1978年议定书》所修正的有关职责;
  14.1.5航海健康申明书和《国际健康规则》的要求;
  14.1.6《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要求的职责;和
  14.1.7其他影响船舶和船员安全的国际文件所要求的职责。
  14.2国内海事法规的知识范围由缔约国确定,但应包括实施国际协议和公约的国内安排。
  15.英语
  足够的英语知识能使船长使用海图和其他航海出版物,了解气象资料和有关船舶安全操作方法,并能与他船或岸台通讯。具有了解和使用《国际海事组织标准海上通讯词组》(IMO Standard Marine Communication Phraes)的能力。
  16.通讯
  16.1 安全和有效地使用“全球海上遇险和安全系统”(GMDSS)要求的所有分系统和设备所需的原理和基本要素的一般知识。
  16.2航行和气象警报系统和相应的通讯频率选择的知识。
  16.3滥用这些通讯设备的有害影响的知识。
  16.4如应试者在取得较低级别证书时,缔约国已考过他们这些科目,他们对这些科目可有免试的选择。
  16.5使用摩斯灯收发信号和使用《国际信号规则》的能力。
  17.救生
  17.1救生设备和安排的全面知识。
  17.2应急措施、集合和演习的全面知识。
  18.搜寻和救助
  具有《商船搜寻和救助手册》(MERSAR)的全面知识。
  19.粮农组织/劳工组织/国际海事组织(FAO/ILO/IMO)《渔民和渔船安全准则》
  19.1 A部分的知识。
  20.表明熟习业务的方法
  20.1航行
  20.1.1表明对六分仪、哑罗经、方位仪的使用,以及标绘船位、航向及方位等的能力。
  20.2《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公约》
  20.2.1使用小模型显示正确的信号或灯号,或使用航行灯模拟器。
  20.3雷达
  20.3.1雷达模拟器或操纵标绘板的观测。
  20.4消防
  20.4.1参加认可的消防课程。
  20.5通讯
  20.5.1实际测试
  20.6救生
  20.6.1救生设备的操作,包括救生衣的穿着,并相应浸入水中。 

规则2 长度为24米及以上的渔船在无限水域作业的负责航行值班驾驶员发证的强制性最低要求



  1.长度为24米及以上的渔船在无限水域作业的每一负责航行值班驾驶员应持有相应的证书。
  2.每个申请发证的应试者应:
  2.1年龄不小于18岁;
  2.2符合缔约国对体检的要求,特别是视力和听力;
  2.3具有在长度为不少于12米的渔船甲板部工作不少于2年认可的海上资历。但是,主管机关可允许以一个专门培训期限代替不超过一年的海上资历,只要这一专门培训计划的期间在质量上等效于所代替的所需的海上资历的期限;或可按《1978STCW公约》规定认可的记录簿作证所认可的海上资历;
  2.4已通过缔约国满意的相应的考试或适任测评考试。这两种考试应包括本规则附录中所列的内容。应试申请者持有按《1978STCW公约》签发的有效适任证书,对附录中所列的那些科目可予以免试,这些科目对按本公约签发证书时已具有更高或同等水平而被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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