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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5年国际渔船船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公约


  1.每一主管机关应保证对其他缔约国或其他缔约国当局签发的证书按本规则3的签证予以承认,该缔约国的证书签发和签证要完全遵守适任标准的要求。
  2.非缔约国或其当局签发的证书应不予以承认。
  3.虽有本规则第1款和规则3第5款的要求,如客观需要,主管机关对悬挂其他缔约国国旗船上工作人员持有该缔约国签发的适任而有效的证书,但未按规则3第2款的要求进行签证,如向主管机关提交一份签发申请书的有效文件证明,可允许该持证者在该船上工作不超过3个月。

规则8 过渡规定



  1.在本公约对一缔约国生效前,按该缔约国法律或《无线电规则》,对本公约要求具有证书的职位所颁发的适任或职务证书,在本公约对该缔约国生效后,仍应被认为是有效的。
  2.本公约对一缔约国生效后,该缔约国可继续不超过5年的期间内,按其过去做法颁发适任证书。就本公约而言,这种证书应被认为是有效的。在这一过渡期间内,这种证书应只颁发给在本公约对该缔约国生效前业已开始在与这种证书有关船上特定部门内从事海上工作者。主管机关应保证所有其他证书的应试者均按本公约规定进行考试和发证。
  3.在本公约对一缔约国生效后两年之内,该缔约国可对在本公约对该缔约国生效前既未持有本公约规定的适当证书,也未持有按该缔约国法律颁发的适任证书的渔船船员,颁发职务证书,但该船员应:
  3.1在本公约对该缔约国生效前的7年内,至少在海上按其所要求取得的职务证书的职位已工作了3年;
  3.2已提出令人满意地执行该项职务的证据;和
  3.3已使缔约国参照其申请时的年龄,对其健康状况,包括视力和听力感到满意。
  就本公约而言,根据本款颁发的职务证书应视为等同于根据本公约规定所颁发的证书。

规则9 特免



  1.在特殊需要的情况下,主管机关如认为对人命、财产或环境不致构成危害时,可颁发特免证明,允许在某一指定渔船上工作的某一船员,在为期不超过6个月的指定期限内,担任他并未持有适当证书的职位(除有关《无线电规则》所规定者外,无线电操作员不在此例),但是,发给这种特免证明的人员,应系主管机关满意地认为能安全地充分胜任其所补空缺者。
  2.凡给予某职务的特免证明,只应发给适当地具有可充任比该职务低一级证书的人员。如本公约对该低一级职位并无证书要求,则可对主管机关认为其资格和经验显然相当于所充任的职位的要求的人员颁发特免证明,但是,如果该人并未持有相应的证书,则应通过主管机关认可的考试,以表明这种特免证明的颁发是安全的。此外,主管机关应保证尽快由持有相应证书的人员来充任该项职位。
  3.各缔约国应于每年1月1日后,尽快向秘书长送交一份报告,说明所颁发的关于有证书要求的每项职位的特免证明的总数,包括未交回的。

规则10 等效



  1.本公约的规定不应妨碍缔约国保留或采取其他教育和培训的安排,包括涉及专门适应技术上的发展和特种船舶上组织的教育和培训的安排,但在船舶的航行和技术操作方面的海上服务、知识和效率水平,应保证并具有至少相当于本公约要求的海上安全程度和防污的效果。
  2.上述安排的详细情况应按本公约第四条要求包括在该报告之中。

第二章 船长、驾驶员、轮机员和无线电操作员的证书

规则1 长度为24米及以上的渔船在无限水域作业的船长发证的强制性最低要求



  1.对长度为24米及以上的渔船在无限水域作业的每个船长应持有一本相应证书。
  2.每个申请发证的应试者应:
  2.1符合缔约国对体检要求,特别是视力和听力;
  2.2符合长度为24米及以上的渔船在无限水域作业负责航行值班驾驶员的发证要求,并在长度为不少于12米的渔船上负责航行值班驾驶员或船长,具有认可的不少于12个月的海上资历。但是,缔约国根据《1978STCW公约》承认的海船上负责航行值班驾驶员所认可的不超过6个月海上资历可允许予以代替;
  2.3已通过缔约国满意的相应考试或适任测评考试。这两种考试应包括本规则附录中规定的内容。持有《1978STCW公约》规定所签发的有效适任证书的应试申请者,对附录所列的科目不需要复试,那些科目在签发上述公约的证书时已具有更高的或同等水平而被通过。

规则1的附录 长度为24米及以上的渔船在无限水域作业的船长发证的最低知识要求



  1.下列大纲是为报考长度为24米及以上的渔船在无限水域作业的船长证书的应试者而编写的。意识到船长在所有时间内,包括捕捞作业期间对渔船及其船员的安全负有最高的责任,因此,对这些科目的考试应按本大纲测试应试者具有影响到船舶及其船员安全的所有可用资料予以融会贯通。
  2.航行和定位
  2.1航行计划和各种条件的航行:
  2.1.1以公认的方法划出远洋航线;
  2.1.2在限制水域内;
  2.1.3可适用于冰区;
  2.1.4在能见度不良时;
  2.1.5可适用于分道通航制区域内;和
  2.1.6在潮汐或海流影响的区域内。
  2.2定位:
  2.2.1利用天体观测;
  2.2.2地文观测,包括结合相应的海图、航行通告和其他航海出版物,利用陆标方法,诸如灯塔、立标和浮标等助航标志,以判断最终所得船位结果精度的能力;
  2.2.3使用渔船上所配置的现代船舶电子助航仪器,使缔约国满意,具有其操作原理、局限性、误差来源、误传信息的探测和进行修正以获得准确船位的方法等专门知识。
  3.值班
  3.1表明对《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的内容、应用及其含义,特别是附录Ⅱ和Ⅳ中有关安全航行方面所具备的全面知识;
  3.2表明对第Ⅳ章中所规定的《在航行值班中应遵守的基本原则》所具备的知识。
  4.雷达导航
  4.1表明使用雷达模拟器,或无此种设备时,结合操作标绘板的使用,表明对雷达的基本知识和操作与使用雷达的能力,以及理解和分析由雷达获得的信息①(注①:参见1995年渔船船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会议的决议2。)的能力,包括下列各项:
  4.1.1影响性能和精确度的因素;
  4.1.2设定和保持显示;
  4.1.3误传信息、假回波、海面回波等的检测;
  4.1.4距离与方位;
  4.1.5危险回波的鉴别;
  4.1.6他船的航向和速度;
  4.1.7交叉相遇、对遇或追越船的最接近点的时间和距离;
  4.1.8他船的航向和航速变化的探测;
  4.1.9本船航向和航速,或两者都变化所产生的影响;
  4.1.10《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的应用。
  5.磁罗经和电罗经
  5.1利用地文和天文的方法,测定和运用磁罗经和电罗经误差的能力。
  6.气象学和海洋学
  6.1气象仪器和其使用的知识。
  6.2运用所占有的气象资料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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