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关于被盗或者非法出口文物的公约

  3.即使已经退出本公约,本公约仍应适用于在退出发生效力之日前提出的将文物返还的请求或者是归还文物的请求。
  第二十条
  国际统一私法协会主席根据五个缔约国的请求,可以定期或者随时召开特别委员会,以便审查本公约的实际运作情况,
  第二十一条
  1.本公约应交意大利共和国政府保存。
  2.意大利共和国政府应:
  (a)向所有签署或者加入本公约的国家和国际统一私法协会的主席通知下列事项:
  (i)每一项新的签署或者交存的批准、接受、核准或者加入的文件,并随附其日期;
  (ii)根据本公约做出的每一项声明;
  (iii)对声明的撤销;
  (iv)本公约生效的日期;
  (v)第十二条所述协定;
  (vi)交存退出本公约的文件以及此项交存的日期和退出发生效力的日期;
  (b)向所有签署、加入本公约的国家和国际统一私法协会的主席转交经审核无误的本公约文本;
  (c)履行通常由保存国承担的其他职能。
  下列全权代表经正式授权签署本公约,以昭信守。
  本公约于1995年6月24日订于罗马,共一份,用英文和法文写成;两种文本同等作准。

附件


  (a)动物群落、植物群落、矿物和解剖以及具有古生物学意义的物品的稀有收集品和标本;
  (b)有关历史、包括科学、技术、军事及社会史、有关国家领袖、思想家、科学家、艺术家之生平以及有关国家重大事件的财产:
  (c)考古发掘(包括正常的和秘密的)或考古发现的成果;
  (d)业已肢解的艺术或历史古迹或考古遗址之构成部分;
  (e)一百年以上的古物,如铭文、钱币和印章:
  (f)具有人种学意义的文物;
  (g)有艺术价值的财产,如:
  (i)全部是手工完成的图画、绘画和绘图,不论其装帧框座如何,也不论所用的是何种材料(不包括工业设计图及手工装饰的工业产品);
  (ii)用任何材料制成的雕塑艺术和雕刻的原作;
  (iii)版画、印片和平版画的原件;
  (iv)用任何材料组集或拼集的艺术品原件;
  (h)稀有手稿和有特殊意义的(历史、艺术、科学、文学等)古物、古书、文件和出版物,不论是单个的或整套的;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