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节 经济援助
1.管理局向其出口收益或经济因某一受影响矿物的价格或该矿物的出口量降低而遭受严重不良影响(但以此种降低是由于“区域”内活动造成的为限)的发展中国家提供援助的政策应以下列原则为根据:
(a)管理局应从其经费中超出管理局行政开支所需的部分拨款设立一个经济援助基金。为此目的拨出的款额,应由理事会不时地根据财务委员会的建议订定。只有从承包者(包括企业部)收到的付款和自愿捐款才可用来设立经济援助基金;
(b)经确定其经济因深海底矿物生产而受到严重影响的发展中陆上生产国应从管理局的经济援助基金得到援助;
(c)管理局用该基金向受影响的发展中陆上生产国提供援助时,应斟酌情况,同现有的具有执行此种援助方案的基础结构和专门知识的全球性或区域性发展机构合作;
(d)此种援助的范围和期限应在个案基础上作出决定。作决定时,应适当地考虑到受影响的发展中陆上生产国所面临问题的性质和严重程度。
2.公约第一五一条第10款应以第1段所述的经济援助措施加以执行。公约第一六。条第2款(1)项、第一六二条第2款(n)项、第一六四条第2款(d)项、第一七一条(f)项和第一七三条第2款(c)项应相应地加以解释。
第八节 合同的财政条款
1.制订有关合同财政条款的规则、规章和程序应以下列原则为根据:
(a)向管理局缴费的制度应公平对待承包者和管理局双方,并应提供适当方法来确定承包者是否遵守此一制度;
(b)此一制度下的缴费率应不超过相同或类似矿物的陆上采矿缴费率的一般范围,对避免给予深海底采矿者人为的竞争优势或使其处于竞争劣势;
(c)此一制度不应该复杂,且不应该使管理局或承包者承担庞大的行政费用。应该考虑采用特许权使用费制度或结合特许权使用费与盈利分享的制度。如果决定采用几种不同的制度,则承包者有权选择适用于其合同的制度。不过,以后如要改变在几种不同制度之间的选择,应由管理局和承包者协议作出;
(d)自商业生产开始之日起应缴付固定年费。此一年费可以用来抵免按照(c)分段所采用制度应缴付的其他款项。年费数额应由理事会确定;
(e)缴费制度可视情况的变化定期加以修订,任何修改应不歧视地适用。对于已有的合同,这种修改只有承包者自行选择方可适用。以后如要改变在几种不同制度之间的选择,应由管理局和承包者协议作出;
(f)关于根据这些原则制定的规则和规章在解释或适用上的争端,应按照公约所规定的争端解决程序处理。
2.公约附件三第十三条第3至第10款的规定应不适用。
3.关于公约附件三第十三条第2款的执行,当工作计划只限于勘探阶段或开发阶段两者中之一时,申请核准的规费应为二十五万美元。
第九节 财务委员会
1.兹设立财务委员会。此委员会应由财务方面具有适当资格的十五名委员组成。缔约国应提名具备最高标准的能力和正直的候选人。
2.财务委员会应无任何两名委员为同一缔约国的国民。
3.财务委员会的委员应由大会选举,选举时应适当顾及公平地域分配和特殊利益得到代表的需要。本附件第3节第15(a)、(b)、(c)和(d)段所述的每一组国家在委员会内至少应有一名委员作为代表。在管理局除了分摊会费以外有足够资金应付其行政开支之前,委员会的委员应包括向管理局行政预算缴付最高款额的五个国家代表。其后,应根据每一组的成员所作的提名,从每一组选举一名委员,但不妨碍从每一组再选其他委员的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