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大会在选举理事会成员之前,应订出符合第15(a)至(d)段各组国家成员标准的国家名单。一个国家如果符合不止一组的成员标准,只能由其中一组提名参加理事会选举,并且在理事会表决时只应代表该组国家。
10.第15(a)至(d)段的每一组国家应由该组提名的成员作为在理事会内的代表。每一组应只提名数目与按规定该组应占的席位相等的候选人。当第15(a)至(e)段所述每一组的可能候选人数目超过各该组可以占有的席位故目时,作为一般规则,应适用轮换原则。每一组的成员国应决定如何在本组内适用此项原则。
11.(a)理事会应核准法律和技术委员会关于核准某项工作计划的建议。除非理事会以出席并参加表决的成员三分之二多数,包括理事会每一分组出席并参加表决的成员过半数,决定不核准该项工作计划,如果理事会没有在规定的期间内就核准工作计划的建议作出决定,该建议应在该段期间终了时被视为已得到理事会核准。规定的期间通常应为六十天,除非理事会决定另订一个更长的期限。如果委员会建议不核准某项工作计划,或没有提出建议,理事会仍可按照其就实质问题作决策的议事规则核准该项工作计划。
(b)公约第一六二条第2款(j)项的规定应不适用。
12.如果由于不核准工作计划而引起争端,应将争端提交公约所规定的解决争端程序。
13.法律和技术委员会表决作决定时,应以出席并参加表决的成员过半数作出。
14.公约第十一部分第四节B和C分节应根据本节加以解释和适用。
15.理事会应由大会按照下列次序选出的三十六个管理局成员组成:
(a)四个成员来自在有统计资料的最近五年中,对于可从“区域”取得的各类矿物所产的商品,其消费量以价值计超过世界总消费量百分之二,或者净进口量以价值计超过世界总进口量百分之二的那些缔约国,但此四个成员中应包括一个东欧区域经济实力以国内总产值计最大的国家和在公约生效之日经济实力以国内总产值计最大的国家,如果这些国家愿意代表这一组的话;
(b)四个成员来自直接或通过其国民对“区域”内活动的准备和进行作出了最大投资的八个缔约国;
(c)四个成员来自缔约国中因在其管辖区域内的生产而为可从“区域”取得的各类矿物的主要净出口国,其中至少应有两个是出口这些矿物对其经济有重大关系的发展中国家;
(d)六个成员来自发展中国家缔约国,代表特别利益。所代表的特别利益应包括人口众多的国家、内陆国或地理不利国、岛屿国、可从“区域”取得的各类矿物的主要进口国、这些矿物的潜在生产国以及最不发达国家的利益;
(e)十八个成员按照确保理事会的席位作为一个整体做到公平地域分配的原则选出,但每一地理区域至少应有一名根据本分段选出的成员。为此目的,地理区域应为非洲、亚洲、东欧、拉丁美洲和加勒比及西欧和其他国家。
16.公约第一六一条第1款的规定应不适用。
第四节 审查会议
公约第一五五条第1、第3和第4款有关审查会议的规定应不适用。虽有公约第三一四条第2款的规定,大会可根据理事会的建议,随时审查公约第一五五条第1款所述的事项。对本协定和第十一部分的修正应依照公约第三一四、第三一五和第三一六条所载的程序,但公约第一五五条第2款所述的原则,制度和其他规定应予维持,该条第5款所述的权利应不受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