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评估与“区域”内活动有关的技术发展情况,特别是与保护和保全海洋环境有关的技术;
(e)评价关于保留给管理局的各个区域的资料和数据;
(f)评估联合企业经营的各种做法;
(g)收集关于有多少受过培训的人力资源的资料;
(h)研究企业部在各个不同业务阶段的行政管理上各种可供选择的管理政策。
2.企业部初期的深海底采矿业务应以联合企业的方式进行。当企业部以外的一个实体所提出的开发工作计划获得核准时,或当理事会收到同企业部经营联合企业的申请时,理事会即应着手审议企业部独立于管理局秘书处而运作的问题。如果同企业部合办的联合企业经营符合健全的商业原则,理事会应根据公约第一七。条第2款发出指示,允许企业部进行独立运作。
3.公约附件四第十一条第3款所规定缔约国向企业部一个矿址提供资金的义务应不予适用;缔约国应无任何义务向企业部或在其联合企业安排下的任何矿址的任何业务提供资金。
4.适用于承包者的义务应适用于企业部。虽有公约第一五三条第3款和附件三第三条第5款的规定,企业部工作计划的核准应采取由管理局和企业部订立合同的形式。
5.将某一个区域作为保留区域提供给管理局的承包者,对于与企业部订立勘探和开发该区域的联合企业安排有第一选择权。如果企业部在独立于管理局秘书处开始执行其职务后的十五年内,或在将一个区域保留给管理局之日起的十五年内(以较晚者为准),没有提交在该保留区域进行活动的工作计划申请,则提供该区域的承包者应有权申请该区域的工作计划,但它须真诚地提供机会让企业部参加为联合企业的合伙人。
6.公约第一七○条第4款、附件四和关于企业部的其他规定,应根据本节加以解释和适用。
第三节 决策
1.管理局的一般政策应由大会会同理事会制订。
2.作为一般规则,管理局各机关的决策应当采取协商一致方式。
3.如果为了以协商一致方式作出决定已经竭尽一切努力,大会进行表决时,关于程序问题的决定应以出席并参加表决的成员过半数作出,关于实质问题的决定应按照公约第一五九条第8款的规定,以出席并参加表决的成员三分之二多数作出。
4.对于也属于理事会主管范围的任何事项,或对于任何行政、预算或财务事项,大会应根据理事会的建议作出决定。大会若是不接受理事会关于任一事项的建议,应交回理事会进一步审议。理事会应参照大会所表示的意见重新审议该事项。
5.如果为了以协商一致方式作出决定已经竭尽一切努力,理事会进行表决时,关于程序问题的决定应以出席并参加表决的成员过半数作出,关于实质问题的决定,除公约规定由理事会协商一致决定者外,应以出席并参加表决的成员三分之二多数作出,但须第9段所述的任一分组没有过半数反对该项决定,理事会在作决定时,应设法促进管理局所有成员的利益。
6.如果看来还没有竭尽一切努力就某一问题达成协商一致,理事会可延迟作决定,以便利进一步的谈判。
7.大会或理事会所作具有财政或预算影响的决定应以财务委员会的建议为根据。
8.公约第一六一条第8款(b)和(c)项的规定应不适用。
9.(a)为在理事会进行表决的目的,按照第15(a)至(c)段选出的每一组国家应视为一分组,为在理事会进行表决的目的,按照第15(d)和(e)段选出的发展中国家应视为单一分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