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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执行1982年12月10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十一部分的协定

  (i)按照会费分摊比额表向管理局的行政预算缴付会费的义务;
  (ii)为请求核准勘探工作计划的申请作担保的权利。对于其组成部分是具有超过一个国籍的自然人或法人的实体,除非构成这些实体的自然人或法人所属的所有国家是缔约国或临时成员,否则其勘探工作计划应不予核准;
  (d)虽有第9段的规定,如果一个作为临时成员的国家的这种成员资格停止,而该国或该实体又未成为缔约国,则由该国根据(c)(ii)分段作担保并以合同形式获得核准的勘探工作计划应予终止;
  (e)如果这种成员不缴付分摊会费,或在其他方面未依照本段履行其义务,其临时成员资格应予终止。
  13.公约附件三第十条所提到的工作成绩不令人满意,应解释为是指虽经管理局一次或多次向承包者发出书面警告,要求它遵守已核准的工作计划中的要求,但承包者仍不履行。
  14.管理局应有其自己的预算。到本协定生效之年以后那一年的年底为止,管理局的行政开支应由联合国预算支付。其后,管理局的行政开支应根据公约第一七一条(a)和第一七三条及本协定的规定,由其成员、包括任何临时成员缴付的分摊会费支付,直到管理局从其他来源得到足够的资金来支付这些开支为止。管理局应不行使公约第一七四条第1款所述的权力来借款充作行政预算经费。
  15.管理局应按照公约第一六二条第2款(0)项(2)目,并依照以下各分段的规定,拟订和通过以本附件第二、第五、第六、第七和第八节内各项原则为根据的规则、规章和程序,以及为便利勘探或开发工作计划的核准所需要的任何其他规则、规章和程序:
  (a)理事会可随时在它认为为了在“区域”内进行活动而需要所有或任何这些规则、规章和程序的时候,或在它判定商业性开发即将开始时,或经一个其国民打算申请核准开发工作计划的国家的请求,着手进行拟订工作;
  (b)如果(a)分段内所述的国家提出请求,理事会应按照公约第一六二条第2款(0)项,在请求提出后两年内完成这些规则、规章和程序的制定;
  (c)如果理事会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关于开发的规则、规章和程序的拟订工作,而已经有开发工作计划的申请在等待核准,理事会仍应根据公约中的规定和理事会可能已暂时制定的任何规则、规章和程序,或根据公约内所载的准则和本附件内的条款和原则以及对承包者不歧视的原则,审议和暂时核准该工作计划。
  16.管理局在根据第十一部分和本协定制定规则、规章和程序时,应考虑到筹备委员会的报告和建议中所载的与第十一部分的规定有关的规则、规章和程序草案及任何建议。
  17.公约第十一部分第四节的有关规定应根据本协定加以解释和适用。

第二节 企业部



  1.管理局秘书处应履行企业部的职务,直至其开始独立于秘书处而运作为止。管理局秘书长应从管理局工作人员中任命一名临时总干事来监督秘书处履行这些职务。
  这些职务应为:
  (a)监测和审查深海底采矿活动方面的趋势和发展,包括定期分析世界金属市场情况和金属价格、趋势和前景;
  (b)评估就“区域”内活动进行海洋科学研究的结果,特别强调关于“区域”内活动的环境影响的研究;
  (c)评估可以得到的关于探矿和勘探的数据,包括这些活动的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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