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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凭A.T.A.报关单证册暂时进口的海关公约

货物凭A.T.A.报关单证册暂时进口的海关公约


(本公约于1963年7月30日生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于1993年8月27日签署本公约,并于1993年8月27日交存批准书,同时声明如下:依公约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对A.T.A.单证册适用于邮运物品提出保留;在A.T.A.单证册封面上将香港列为国家是错误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保留在适当时候要求予以纠正的权利。
  本公约于1993年11月27日对我生效,并适用于香港。
  中央政府为香港特区作了如下声明:根据公约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不接受把ATA报关单证用作邮递。
  在澳门回归之前,中葡双方政府同意将该公约延伸适用于澳门,但因葡方未于1999年12月20日之前及时办理延伸手续,故本公约并未在澳门实际适用。)

前言



  本公约缔约各国,在海关合作理事会及关税贸易总协定缔约各方主持下并经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协商召开会议。注意到国际贸易界及其他有关各界代表为了便利实施货物暂时免税进口制度所提建议,深信对暂时免税进口货物实行共同制度定会给国际贸易及文化活动带来极大好处,并会使缔约各方的海关制度得到高度的协调和一致。协议如下:

第一章 定义及认可

  第一条 在本公约中:
  甲.“进口各税”一词指货物在进口时或因与进口有关应征的关税和其他各税,包括所有对进口货应征的国内税及消费税,但不包括数额与所提供的劳务成本相当,又非对国内产品的间接保护或对进口货的财政税收的各种规费及费用;
  乙.A.T.A.或“暂准进口”一词指按本公约第三条所指各公约及进口国国内法规所订条款暂时免征进口各税的进口;
  丙.“转运或过境”一词指货物按缔约一方国内法规所订条款从该方境内一个海关运至同一境内的另一海关;
  丁.“A.T.A.报关单证册”(A.T.A.系法文Admission Temporaire和英文Temporary Admission两词的第一字母组合)指按本公约附件中的格式复制的单证;
  戊.“核发公会”一词指经缔约一方海关当局核准得在该方境内核发A.T.A.报关单证册的公会;
  己.“联保公会”一词指经缔约一方海关当局核准得在该方境内为本公约第六条所指的款项提供担保的公会;
  庚.“理事会”一词指根据一九五0年十二月十五日在布鲁塞尔签订的《设立海关合作理事会公约》所设的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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