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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防援助框架公约

  (1)只有应受援国的要求或由援助国建议并经受援国接受,才能提供援助。
  (2)提供的所有援助将尊重受援国的主权、独立、领土完整以及不干涉内政的原则。必须尊重受援国的风俗习惯。此类援助不应被看作是对受援国内政的干涉。
  (3)提供援助时,不应有任何歧视,特别是在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观念以及国籍或社会背景,财富、出生或任何其他标准方面。
  (4)民防援助行动应当坚持人道、团结和公正的原则;
  (5)对于援助的提供或请求,接收国应在最短的时间进行审查并给予答复。
  第四条 应用领域
  缔约国承诺开拓在预防、预报、准备、参与及灾后管理领域合作的可能性。
  1.一般条件
  当存在灾害或灾害威胁时
  1)受援国应提供所有与灾情相关的必要信息,以便确保援助的顺利进行,并及时通知要求采取的行动。
  2)援助国应只派出受援国要求或接受的民防队。
  3)受援国应尽量简化并减少有关民防队入境、停留的行政和海关手续,民防队将得到临时入境安排。
  4)受援国和援助国应共同确定委托援助国的民防队完成的任务;
  在与援助国的民防队队长先行协商后,受援国应指导和负责援助行动。
  5)在国家法律的框架内,受援国应提供开展援助所需要的所有特权、豁免和便利,并确保援助国民防队的人员和财产得到保护。
  6)当援助国的民防队为之派出的危机被认为已结束时,或应受援国的要求,或根据援助国的决定,援助国民防队的使命将结束。
  7)缔约国承诺为民防队提供空中、陆地、海/河转运方面的便利。
  2.特别条件
  在需要对本公约加以细化时,本公约的缔约国有责任通过协定对技术模式和其他实施程序作出安排,以便利此种国际合作。
  第五条 与其他义务的关系
  本框架公约不影响缔约国根据国际法所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六条 保留
  只要不影响条约的宗旨或目的,可以随时对本公约的任何条款提出保留。
  第七条 国家对本公约的签字、批准、接受、核准和加入
  (1)本公约于2000年5月22日在日内瓦国际民防组织总部向所有国家开放签字,开放期限为12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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