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建立印度洋金枪鱼委员会协定

  7.总干事应将任何修正案的生效通知委员会的所有成员、所有粮农组织的成员和联系成员以及联合国秘书长。
  第二十一条 退出
  1.委员会的任何成员可在本协定对其生效之日起满两年后,以书面形式向总干事提交这类退出通知的方式,在任何时间退出本协定。总干事应将这类退出立即通知委员会的所有成员、所有粮农组织的成员和联系成员以及联合国秘书长。退出应在总干事收到该退出通知的公历年的年末生效。
  2.委员会的一个成员可为在国际关系中由其负责的一个或多个领地的退出提交通知。在一名成员提交其自己退出的通知时,其应申明这种退出也适用于其一个或多个领地。在没有这类声明的情况下,这种退出应被认为适用于该委员会成员在国际关系中负责的所有领地,但属于一个联系成员的、且该联系成员是委员会的拥有其自己权利的一个成员的领地除外。
  3.委员会的任何成员,提交退出粮农组织的通知,应被认为同时退出了委员会,其退出应被认为适用于该委员会成员在国际关系中负责的所有领地,但属于一个联系成员的、且该联系成员是委员会的拥有其自己权利的一个成员的领地除外。
  4.退出也可按第四条4款所载的规定进行。
  第二十二条 终止
  本协定应在退出导致委员会成员数降至十个以下时自动终止,除非委员会剩余的成员一致做出其他决定。
  第二十三条 解释和争端的解决
  有关本协定的解释或适用的任何争端,如不能由委员会解决,应按委员会通过的和解程序解决。这类和解程序的结果,在特征上不具约束力,但应成为有关各方重新考虑引起争端的事项的基础。若该程序的结果没有解决争端,可提交国际法院根据国际法院规约处理,除非争端各方同意另一种解决办法。
  第二十四条 保存人
  总干事应是本协定的保存人。保存人应:
  (a)将经核证无误的本协定的副本分送每一粮农组织的成员和联系成员以及可成为本协定方的非成员国;
  (b)在协定生效后,根据联合国宪章第102条安排在联合国秘书处注册本协定;
  (c)将以下事项通知接受本协定的每一粮农组织成员和联系成员以及在委员会内承认其成员资格的非成员国:
  (i)待批准为委员会成员的非成员国的申请;
  (ii)对本协定或附件的修正提案;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