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印度尼西亚共和国政府关于就印度尼西亚在广州、上海设立总领事馆达成协议的换文
印尼方来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
印度尼西亚共和国驻华大使馆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致意,并谨代表印度尼西亚共和国政府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印度尼西亚共和国政府本着加强两国之间业已存在的友好关系和促进双边经贸合作的共同愿望,经过友好协商,就印度尼西亚共和国政府在广州市、上海市设立总领事馆达成协议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意印度尼西亚共和国政府在广州设立总领事馆,其领区范围为广东省、福建省、海南省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在上海设立总领事馆,其领区范围为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和江西省。
二、印度尼西亚共和国政府同意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保留在印度尼西亚泗水、棉兰设立总领事馆的权利。领区事宜由双方通过外交途径另行商定并达成一致。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根据一九六三年四月二十四日《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有关法规,为印度尼西亚共和国驻广州、上海总领事馆的设立和执行领事职务提供必要的协助和便利。
四、双方将根据包括《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在内的国际法、国际惯例,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两国领事关系中可能出现的问题。
上述内容,如蒙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复照确认,本照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的复照即构成印度尼西亚共和国政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之间的一项协议,并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复照之日起生效。
顺致最崇高的敬意。
印度尼西亚共和国驻华大使馆(印)
二○○二年三月二十四日于北京
中方复照
印度尼西亚共和国驻华大使馆: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向印度尼西亚共和国驻华大使馆致意,并荣幸地收到了印度尼西亚共和国驻华大使馆二○○二年三月二十四日第№.233/D/Ⅲ/02/06号照会,内容如下:
(内容同印尼方来照,略——编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谨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确认,同意上述照会内容。
顺致最崇高的敬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印)
二○○二年三月二十四日于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