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请求方应根据其国内法,采取必要措施确保请求迅速、全部的执行。
二、在执行请求遇到阻碍或造成执行延迟时,被请求方立即将有关情况通知请求方。
三、如果请求的执行不属被请求方主管机关的职权范围,被请求方应及时通知请求方的主管机关。
四、被请求方主管机关可以要求请求方进一步提供有助于及时执行请求的信息。
五、如果被请求方的主管机关认为立即执行请求将对其国内正在进行的刑事诉讼、其他诉讼程序和调查造成妨碍,被请求方可以中止执行或在与请求方协商后,在必要的条件下执行请求。如果请求方接受附加条件的协助,则应遵守这些条件。
六、被请求方主管机关在请求方主管机关提出请求后,应采取一切措施确保对请求的行为、及请求的内容、辅助文件及提供协助的行为予以保密。如果执行请求时不可能保密,被请求方主管机关应通知请求方主管机关,后者可决定在这种情形下是否接受请求的执行。
七、被请求方主管机关应及早通知请求方主管机关请求执行的结果。
第八条
使用信息、文件及个人资料的限制
一、双方主管机关在双方或一方不同意公开的前提下,应保证对从另一方主管机关得到的信息、文件和个人资料予以保密。保密的程度应由提供方决定。
二、一方主管机关使用依据本协议得到的信息、文件和个人资料未经提供方主管机关同意,不得超出提供方根据请求提供上述信息、文件和个人资料的原有目的。
三、如果一方主管机关要求与第三方分享根据本协议得到的信息、文件和个人资料,必须事先征得提供方主管机关的同意。
第九条
费用
双方应承担各自在本国境内执行本协议而产生的正常费用。双方另有商定的除外。
第十条
工作会晤及协商
双方主管机关的代表在需要时应举行工作会晤和协商,以保证和改进依据本协议所进行的合作。
第十一条
争议的解决
在本协议的解释和执行方面出现的任何争议都应通过双方的友好协商和谈判解决。
第十二条
与其他国际条约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