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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南非共和国政府关于加强警察合作的协议

  (五)交换毒品、麻醉品以及制毒原料的样品;
  (六)交流警察工作经验;
  (七)交换相关立法;
  (八)在互利的基础上,交换与主管机关相关业务有关的科技信息;
  (九)在双方商定的基础上,在科研、技术交流及设备的采购方面进行合作。

第四条

合作的发展


  一、主管机关将加强国际刑警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中心局和南非共和国国家中心局的合作。
  二、依据本协议第二条和第三条的规定,双方主管机关可在职权范围内的其他领域,以其他方式开展合作。

第五条

协助的请求


  一、协议一方将根据协议另一方主管机关的请求或确信这种协助符合双方主管机关的利益,提供本协议框架下的合作。
  二、请求应以书面形式提出,在紧急情况下,也可以口头方式提出,但应在此后七天内以书面方式予以确认。
  三、在对请求的可靠性及请求的内容存在疑义的情况下,请求方根据被请求方的要求应进一步提供有关材料或予以核实。
  四、请求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请求方及被请求方的主管机关的名称;
  (二)详细案情;
  (三)请求的目的及依据;
  (四)对请求的协助的叙述;及
  (五)其他有助于有效执行请求的信息。
  五、请求应由请求方主管机关负责人或代表签署或盖章。

第六条

协助的拒绝



  一、如被请求方认为执行请求将损害其国家主权、安全、公共秩序和其他国家基本利益或者有悖于其国内法律和国际义务,被请求方可以全部或部分拒绝提供本协议规定的协助。
  二、如依照被请求方的法律,请求书中所提及的行为不构成犯罪,被请求方可以拒绝给予协助。
  三、如果执行协助请求会给被请求方带来过重的、物质上的负担,被请求方可以拒绝给予协助。
  四、根据本条第一和第二款的规定,在决定拒绝一项请求前,被请求方可与请求方协商,确定是否可,以其提出的附加条件,同意提供协助。如果请求方接受附加条件的协助,则应遵守这些条件。
  五、被请求方应书面通知请求方全部或部分拒绝执行请求,并说明拒绝的理由。

第七条

请求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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