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南非共和国政府关于加强警察合作的协议
序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南非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双方”),为进一步巩固和发展两国之间的友好关系,促进两国的和平、稳定、安全与繁荣,认识到在打击犯罪领域加强合作的重要性,考虑到双方各自参加的国际协定的宗旨与原则以及联合国及其专门机构做出的有关打击犯罪的决议,在相互尊重主权和平等互利的基础上,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主管机关和合作的义务
一、双方负责执行本协议的主管机关为: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一方为公安部;
(二)南非共和国政府一方为治安与安全部。
二、主管机关应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根据双方各自国家的法律及承担的国际义务,依照本协议的条款进行合作。
第二条
合作范围
一、双方主管机关将在预防、打击、侦查和调查犯罪方面进行合作,包括:
(一)国际恐怖活动;
(二)非法贩运武器、弹药、爆炸物品、有毒物品,包括放射性物品;
(三)非法生产和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包括易制毒化学品;
(四)经济犯罪,包括洗钱、走私;
(五)制造和销售假币、假有价证券及其他假证件;
(六)非法贩运文物;
(七)跨国贩运人口;
(八)偷运非法移民;
(九)其他跨国有组织犯罪。
二、双方主管机关还应在以下领域进行合作:
(一)警察人事管理和培训;
(二)维护公共治安;
(三)预防犯罪。
第三条
合作方式
为了完成本协议第二条规定的合作内容,双方主管机关应以下列方式进行合作:
(一)交换双方感兴趣的有关预谋中和已经实施的犯罪以及涉嫌参与这些犯罪的人员和组织的情报;
(二)执行有关本协议第五条中规定的请求;
(三)追查并协助递解逃避刑事侦查、起诉、审判和服刑的人员及查找失踪的人员;
(四)交换信息、情报,包括与毒品、麻醉品的制造工艺和所使用原料及鉴定、检验毒品及麻醉品的新方法有关的行动及刑事科学的情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