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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和拉脱维亚共和国文化部二00三年至二00五年文化交流计划

  双方将根据上海国际电影节与拉脱维亚国际电影论坛“阿森诺”(于2004年举办)的有关规定,通过鼓励双方影片的交流增进两个电影节间的合作。

第八条



  双方应探讨在本国翻译和普及对方国家文学作品的可能性。

第九条



  双方在本计划有效期内互派一个文化部代表团进行互访,人数六人以内,为期五天。

第十条



  经双方同意,可开展符合本计划目的的其他文化活动。

第十一条



  互派代表团、艺术团有关的财务条款:
  一、派遣方负担本国至对方国家首都的往返国际旅费、道具、行李运输费、人身保险以及根据本国惯例发放每日一定数额的零用钱或象征性的演出费(根据需要而定);
  二、接待方负担在其境内的食、宿、交通及文娱活动费用;提供演出场地和翻译,必要时提供紧急医疗服务;
  三、接待方负担道具的国内运输及其保险费和广告宣传费用。

第十二条



  互换展览有关的财务条款:
  一、派遣方负担本国至对方国家首都展品的往返国际运费及保险费,并提供广告宣传材料及展品目录。
  二、接待方负担展览的组织工作、广告制作、布展和撤展及国内运输等费用,负责提供展览场地并保证展品安全。
  三、派遣方负担随展人员及参加开幕式代表团人员的往返国际旅费;接待方负担上述人员在本国活动期间的食、宿、国内交通及文娱活动等费用,提供翻译,必要时提供紧急医疗服务。
  四、双方互派展览的其他未尽事宜,将由两国有关部门另行协商。

第十三条


  本计划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二00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本计划于二00二年九月十一日在北京签署,一式两份,每份均由中文、拉脱维亚文及英文书就,每种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对文本解释发生分歧,以英文文本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  拉脱维亚共和国文化部
  代  表        代  表
  孙家正         卡琳娜·彼德森
  (签 字)       (签 字)

  附录:

  中方就在本国举办的各类艺术节通报拉方并欢迎拉方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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