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逐步自由化的进程将在每一回合谈判之前,通过双边或多边的形式直接就提高各个成员方根据协定实施的承诺总水平进行。
第二十三条 具体承诺细目表
1.每一成员方应根据本协定第三部分的规定,制定其具体承诺细目表。关于各部门和分部门实施的具体义务,每一细目表应详细说明:
(a)承担市场准入的义务;
(b)国民待遇方面的义务;
(c)采取有关的附加义务;
(d)完成承担义务的适当时间框架;
(e)承诺的生效日期。
2.与本协定第十六条和第十七条规定不符的措施应在第十六条(市场准入)的有关条目内说明。
3.具体承诺细目表应附录在本协定之后,并作为本协定的整体组成部分。
第二十四条 承诺表的修改
1.(a)修改细目表的成员方可以按本条的规定,在承诺实施3年之后,对其中任何承诺进行修改或撤销;
(b)成员必须在承诺的修改或撤销生效之前不少于3个月通知服务贸易理事会。
2.(a)按照本条第一款所述修改或撤销的通知,使一成员方在本协定项下的利益受到影响时(以下简称“受影响方”),在其请求下,打算修改或撤销其承诺的成员方(以下简称“修改方”)应就进行任何必要的赔偿调整达成协议与受影响方进行谈判。
(b)赔偿应在最惠国待遇的基础上进行。
3.(a)在谈判未能达成一项协议的情况下,任何受影响方可将问题提交仲裁。任何希望享受赔偿权利的受影响方必须参加仲裁。
(b)如果没有成员方要求仲裁,修改方可以自由实施其拟议中的修改。
4.(a)修改方在未按仲裁小组的裁定进行赔偿调整之前,不得修改或撤销其承诺。
(b)如果修改方未按本款(a)点规定行事,参加仲裁的受影响方可撤销其相应的利益以符合仲裁小组的裁决。
5.服务贸易理事会应建立修改和调整细目表的程序。任何修改或撤销承诺的成员方必须按照这些程序修改细目表。
第五部分 组织机构条款
第二十五条 磋商
1.当另一成员方就影响本协定执行的任何事项向一成员方提出时,该成员方应给予同情的考虑,并给予适当的机会进行磋商。争端解决机制应适用于这种磋商。
2.在一成员方的请求下,服务贸易理事会可对经本条第一款磋商但未能取得圆满结论的任何事项,与另一成员方或几个成员方进行磋商。
3.对另一成员方根据一项国际协定有关在缔约方之间避免双重征税包括非歧视条款所采取的措施,一成员方不得援引本协定第十七条、本条和第二十三条,除非成员方已经援引了公约中的争端解决条款,并在一个合理的时间内争端并未得到合理的解决。
第二十六条 争端解决和执行
1.任何成员方如果认为另一成员方未能实现其在本协定项下作出的承诺,为了达到双方都满意的结果,该成员方可向另一成员方和其他有关成员方提出书面请求或建议。这项行动应立即通知服务贸易理事会。任何成员方对提出的书面请求和建议应给予同情的考虑。
2.如果争议有关方在合理的一段时间内不能达成满意的协议。可将此项争端提交服务贸易理事会。服务贸易理事会应立即对此着手进行研究,并向他们认为有关的成员方提出合适的建议或酌情对争端作出裁决。服务贸易理事会如认为必要,也可就此案与其他成员方或任何有关的政府组织进行磋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