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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贸易总协定

服务贸易总协定

序 言



  本协定所有成员:

  认识到服务贸易对世界经济增长和发展日益增长的重要性;

  希望在透明度和逐步自由化的条件下,建立一个具有多项难则和规定的服务贸易多边框架以扩大此类贸易并作为一种有利于促进所有贸易伙伴的经济增长和发展中国家经济发展的手段;

  希望在适当考虑国内政策目标的同时,通过不断进行的、旨在互利基础上促使所有成员获益和谋求取得权利和义务总的平衡的多边谈判,将世界服务贸易自由化推向更高的阶段早日取得成功;

  认识到所有成员为了符合国内政策的目标,有权在其境内对服务的提供制定和采用新的规定,并考虑到不同国家在制定服务贸易法规方面所存在的不同发展程度,发展中国家可根据其特殊需要实施此项权力;

  希望有助于发展中国家在世界服务贸易中更多的参与,并帮助它们扩大服务的出口,特别是通过提高其国内服务能力、效率和竞争力来达到这一目的。

  鉴于一些最不发达国家特殊的经济地位、发展水平及贸易和财政上的需要,将对这些国家的严重困难予以考虑;

  特达成下列协定:

第一部分 范围与定义

  第一条 范围与定义

  1.本协定适用于成员影响服务贸易所采取的措施。

  2.就本协定而言,服务贸易被定义为:

  (a)从一成员境内向任何其他成员境内提供服务;

  (b)在一成员境内向任何其他成员的服务消费者提供服务;

  (c)一成员的服务提供者,在任何其他成员境内通过商业存在提供服务;

  (d)一成员的服务提供者在任何其他成员境内通过自然人存在提供服务。

  3.就本协定而言:

  (a)“成员所采取的措施”是由:

  (i)中央、地区或地方政府和当局所采取的措施;

  (ii)代表中央、地区、地方政府和当局实施权力的非政府性团体所采取的措施。 为了履行本协定项下的义务和承诺,每一成员方应采取一切可能的适当措施以确保其境内的地区、地方政府和当局及非政府性团体遵守协定的规定。

  (b)“服务”包括任何部门的任何服务,履行政策职能所需的服务提供除外。

第二部分 普遍义务与原则

  第二条 最惠国待遇

  1.有关本协定的任何措施,每一成员方给予任何其他成员的服务或服务提供者的待遇,应立即无条件地以不低于给予其他任何成员方相同的服务或服务提供者。

  2.一成员方可采取以本条第一款不相一致的措施,但这项措施必须是列入了第二条义务豁免的附件中,并符合其条件的。

  3.本协定的规定不得解释为可以阻碍任何成员方与其毗邻国家为方便其在双方毗邻边境地区交换限于当地生产和消费的服务所提供或给予的便利。

  第三条 透明度

  1.除非在紧急情况下,每一成员方必须将涉及和影响本协定实施的有关法律、法规、行政命令及所有的其他决定、规则以及惯例,无论是由中央或地方作出的,还是由非政府而有权制定规章的机构作出的,都应最迟在它们生效以前予以公布。任何成员方还必须公布其签字参加的所有可能影响服务贸易多边框架的其他国际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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