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海员社会保障公约

  2.批准本公约的各会员国应向国际劳工局局长提供关于为实施本公约所采取的措施方面的资料,其中包括实行本公约任何条款的并在该会员国批准本公约之日有效的任何集体协议的详细情况。
  3.批准本公约的各会员国承诺,以三方代表团的方式,参加代表政府、船东组织和海员组织并包括国际劳工局联合海事委员会(设立该联合海事委员会旨在审查为实施本公约所采取的各项措施)以顾问身份的代表的任何委员会。
  4.局长将把其按照上述第2款收到的资料的概要提交该委员会。
  5.该委员会应审议其收到的集体协议是否实行了本公约各条款。批准本公约的各会员国承诺对该委员会就本公约的实施提出的任何意见或建议进行审议,并进一步承诺使第1款所述任何集体议的雇主组织和工人组织应注意该委员会就这些协议使本公约实施的程度方面所提出的任何意见或建议。
  第11条 本公约的正式批准书应送请国际劳工局局长登记。
  第12条
  1.本公约应仅对其批准书已经局长登记的国际劳工组织各会员国具有约束力。
  2.本公约应自下述国家中的7个国家的批准书已经登记之日起满6个月后生效:它们是美利坚合众国、阿根廷共和国、澳大利亚、比利时、巴西、加拿大、智利、中国、丹麦、芬兰、法国、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希腊、印度、爱尔兰、意大利、荷兰、挪威、波兰、葡萄牙、瑞典、土耳其和南斯拉夫;其中至少包括4个每个至少拥有100万总登记吨船舶的国家。写入本规定旨在便利和鼓励会员国早日批准本公约。
  3.此后,对任何会员国,本公约应自其批准书已经登记之日起满6个月后生效。
  第13条
  1.凡已批准本公约的会员国,自本公约初次生效之日起满10年后可向国际劳工局局长通知解约,并请其登记。此项解约通知书自经登记之日起满1年后始得生效。
  2.凡已批准本公约的会员国,在前款所述10年期满后的1年内,如未行使本条所规定的解约权利,即须再遵守10年。此后每当10年期满,可依本条的规定通知解约。
  第14条
  1.国际劳工局局长应将国际劳工组织各会员国所送达的一切批准书和解约通知书的登记情况通知本组织所有会员国。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