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当这种船舶在海上、启航和抵港时,高级船员或普通船员的正常工作时间,每天不应超过8小时。
3.当船舶在港内时,高级船员或普通船员的正常工作时间不应超过:
(a)在每周的休息日,必要的日常工作和卫生值日时间的2小时;
(b)除集体协议规定的较少时间外,在其他周日,每天8小时。
4.每天工作的时间超过前款规定的极限应被视为加班,对此,有关高级船员或普通船员应有权利按照本公约第18条规定享受补偿。
5.当每周工作的时间总数(被视为加班的时间除外)超过48小时时,有关高级船员或普通船员应通过在港内的空闲时间予以补偿或由有关船东和海员组织的集体协议以其它方法补偿。
6.就本条而言,国家法律或条例或集体协议应决定船舶何时被视为在海上,何时被视为在港内。
第15条
1.本条适用于受雇于船舶膳食部门的人员。
2.对于客船,正常工作时间不应超过:
(a)当船舶在海上、启航和抵港时,在每连续14小时内,10小时;
(b)当船舶在港内时:
(i)当乘客在船上时,在每14小时内,10小时;
(ii)在其他情况下:
在每周休息日的前一天,5小时;
在每周休息日,从事供膳值日的人员5小时,对于其他人员,不超过日常工作和
卫生值日所需的2小时;
在其他任何周日,8小时。
3.对于非客船的船舶,正常工作时间不应超过:
(a)当船舶在海上、启航和抵港时,在每13小时内9小时;
(b)当船舶在港内时:
在每周的休息日,5小时;
在每周休息日的前一天,6小时;
在任何其他周日,在每12小时内8小时。
4.当在连续2周内工作的时间总数超过112小时时,有关人员应通过在港内的空闲时间予以补偿,或由有关船东和海员组织的集体协议以其它方法补偿。
5.国家法律或条例或有关船东和海员组织的集体协议可以作出特别安排,以便调整夜间值班员的工作时间。
第16条
1.本条适用于受雇于近海和远洋贸易船舶的高级船员和普通船员。
2.港内空闲时间应是有关船东组织和海员组织之间谈判的问题,条件是高级船员和普通船员应获得切实可行的最多的港内空闲时间,这种空闲时间不应算作休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