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工资、船上工作时间和配员公约(1958年修正本)

  (a)大副或轮机长;
  (b)管事;
  (c)负责某个部门而不值班的任何其他高级船员;
  (d)船上办公或膳食部门雇用的下述人员:
  (i)进行有关船东和海员组织集体协议确定的高级服务的人员;
  (ii)主要有为自己利益工作的人员;
  (iii)仅靠佣金或主要靠分享利润或收入获得报酬的人员。
  第12条 在本公约本部分里:
  (a)“近海贸易船舶”一词系指专门从事从贸易国到邻国附近港口之间之航程的船舶,其地理界限:
  (i)系由国家法律、条例或船东和海员组织的集体协议明确说明的;
  (ii)就适用于本公约本部分的所有规定而言是一致的;
  (iii)系由会员国在登记其批准书时通过所附声明通知的;
  (iv)系在与其他有关会员国协商后确定的。
  (b)“远洋贸易船舶”一词系指近海贸易船舶以外的船舶;
  (c)“客船”一词系指持证载运十二名以上乘客的船舶;
  (d)“工作时间”一词系指某一长官指令某人为了船舶或船东的利益工作的时间。
  第13条
  1.本条适用于受雇于近海贸易船舶甲板、机舱和无线电部门的高级船员和普通船员。
  2.高级船员或普通船员的正常工作时间不应超过:
  (a)当船舶在海上时,在连续两天的任何时间里,24小时;
  (b)当船舶在港内时:
  (i)在每周休息日,不超过日常工作和卫生值日所需的2小时;
  (ii)除集体协议规定的较少时间之外,在其他周日,每天8小时;
  (c)在连续2周的时间里,112小时。
  3.超过第2款(a)和(b)项规定的工作时间应被视为加班,对此,有关高级船员或普通船员应有权利按照本公约第18条规定享受补偿。
  4.当在连续二周内工作的时间总数(视为加班的时间除外)超过112小时,有关高级船员或普通船员应通过在港内的空闲时间予以补偿,或由有关船东和海员组织的集体协议以其它方法补偿。
  5.就本条而言,国家法律或条例或集体协议应决定船舶何时被视为在海上,何时被视为在港内。
  第14条
  1.本条适用于受雇于远洋贸易船舶甲板、机舱和无线电部门的高级船员和普通船员。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