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大副或轮机长;
(b)管事;
(c)负责某个部门而不值班的任何其他高级船员;
(d)船上办公或膳食部门雇用的下述人员:
(i)进行有关船东和海员组织集体协议确定的高级服务的人员;
(ii)主要有为自己利益工作的人员;
(iii)仅靠佣金或主要靠分享利润或收入获得报酬的人员。
第12条 在本公约本部分里:
(a)“近海贸易船舶”一词系指专门从事从贸易国到邻国附近港口之间之航程的船舶,其地理界限:
(i)系由国家法律、条例或船东和海员组织的集体协议明确说明的;
(ii)就适用于本公约本部分的所有规定而言是一致的;
(iii)系由会员国在登记其批准书时通过所附声明通知的;
(iv)系在与其他有关会员国协商后确定的。
(b)“远洋贸易船舶”一词系指近海贸易船舶以外的船舶;
(c)“客船”一词系指持证载运十二名以上乘客的船舶;
(d)“工作时间”一词系指某一长官指令某人为了船舶或船东的利益工作的时间。
第13条
1.本条适用于受雇于近海贸易船舶甲板、机舱和无线电部门的高级船员和普通船员。
2.高级船员或普通船员的正常工作时间不应超过:
(a)当船舶在海上时,在连续两天的任何时间里,24小时;
(b)当船舶在港内时:
(i)在每周休息日,不超过日常工作和卫生值日所需的2小时;
(ii)除集体协议规定的较少时间之外,在其他周日,每天8小时;
(c)在连续2周的时间里,112小时。
3.超过第2款(a)和(b)项规定的工作时间应被视为加班,对此,有关高级船员或普通船员应有权利按照本公约第18条规定享受补偿。
4.当在连续二周内工作的时间总数(视为加班的时间除外)超过112小时,有关高级船员或普通船员应通过在港内的空闲时间予以补偿,或由有关船东和海员组织的集体协议以其它方法补偿。
5.就本条而言,国家法律或条例或集体协议应决定船舶何时被视为在海上,何时被视为在港内。
第14条
1.本条适用于受雇于远洋贸易船舶甲板、机舱和无线电部门的高级船员和普通船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