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为船舶离开国内港口进行国际航程前是否遵守第三部分的规定提供足够的公共监督;
(d)要求对按第10条进行的所有加班和对这种加班给予的补偿保持记录;
(e)确保海员像获得其他工资欠款一样获得其额外加班的补偿费用。
2.每当某港口主管当局得知在本公约生效的另一会员国领土上登记的船舶未配备本公约第三部分要求的高级船员和普通船员的数目时,该当局应将此事通知该会员国的领事。
第20条 本公约任何规定都不得影响确保比本公约规定的那些条件更优惠的任何法律、裁决书、惯例或船东和海员签订的协议。
第21条
1.本公约生效时存在的船舶可以免除实施本公约,只要登记领土的主管当局与有关组织协商后,相信在这种船舶里不可能为增加的船员提供新的起居舱室或其他必要的固定设备。
2.应通过颁发免除证书的方式准许这种免除,免除证书应放在船上,在证书中说明,该船舶免除执行本公约的那些要求。
3.免除证书的有效期一次不应超过4年。
4.利用本条规定的各会员国应在其关于执行本公约的年度报告里将下述情况通知国际劳工局局长:
(a)按本条准许免除有关的所有法律和条例的文本;
(b)关于当时生效的免除证书所涉及的船舶数目和总吨位的细节情况;
(c)关于有关船东、高级船员和海员组织对准许免除所提出的任何意见。
第五部分 最终条款
第22条
1.就国际劳工组织章程第35条所述领土而言,批准本公约的本组织各会员国应在其批准书里附一宣言,声明:
(a)关于哪些领土,它保证无需修改地实施本公约各规定;
(b)关于哪些领土,它保证经修改后实施本公约的各规定,以及该修改的细节;
(c)本公约不适用于哪些领土以及不适用的理由;
(d)它对哪些领土保留其决定。
2.本条第1款(a)和(b)项所述保证应视为批准书的组成部分,并应具有批准书的效力。
3.依照本条第1款(b)、(c)和(d)项,任何会员国可以通过随后的宣言全部或部分取消其原宣言中的任何保留。
第23条 本公约的正式批准书应送请国际劳工局局长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