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可以要求普通船员和包括学徒和实习生在内的船舶驾驶员和轮机员的工作时间超过本公约本部分前述各条规定或允许的时限,但其条件是:
(a)所有这种超过时限的工作时间应被视为加班,他们对这种加班应有权享受补偿;和
(b)不应连续加班。
2.补偿方法或数额应由国家法律或条例规定或由集体协议确定。
第11条
1.16岁以下的普通船员不得在夜间工作。
2.就本条而言,“夜间”系指国家法律或条例或集体协议规定的午夜前后至少连续9个小时内的一段时间。
第12条 本公约本部分的各规定不适用于:
(a)为了船舶、船上货物和人员的安全,船长认为必要的和迫切的工作;
(b)船长要求的旨在援助其他船舶或人员的工作;
(c)当时有效的《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规定的集合、消防、救生艇和类似的演习;
(d)由任何高级船员或普通船员的疾病或受伤或在航程中意料之外地减少高级船员或普通船员数导致的额外工作;
(e)办理海关或检疫或其他健康手续的额外工作;
(f)高级船员在中午为船舶定位所做的工作。
第三部分 配员
第13条 为了达到下述目的,每条700吨以上的船舶应予以足够和有效地配员:
(a)海上人命安全;和
(b)执行与本公约第二部分所定时间有关的规定。每条这种船舶尤其应遵守关于本公约本部分所定配员的最低要求。
第14条
1.在700吨以上但不超过2000吨的船舶里,除船长外,应至少配备二名持有证书的船舶驾驶员。
2.在2000吨以上的船舶里,除船长外,应至少配备三名持有证书的船舶驾驶员。
第15条
1.在700吨以上的船舶里,所配备的甲板部普通船员人数应保证每班航行值班有三名普通船员。
2.尤其应配备下述最低数目的普通船员:
(a)在700吨以上但不超过2,000吨的船舶里,6名;
(b)在2,000吨以上的船舶里,配备9名或由国家法律或条例规定的或由集体协议确定的较多的数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