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上工作时间和配员公约
(签订日期1936年10月24日
本公约截至1965年9月1日仍未生效,
并于1946年、1949年、1958年分别以第76号、
93号和109号公约予以修正)
国际劳工组织全体大会,
经国际劳工局理事会召集于1936年10月6日在日内瓦举行第21届会议;
经议决采纳本届大会议程第一项所列关于船上工作时间的控制和与船上工作时间相关的配员的若干提议,
决定这些提议应采取国际公约的方式,
于1936年10月24日通过下述公约,此公约得称为《1936年工作时间和配员(海上)公约》。
第一部分 范围和定义
第1条
1.本公约适用于无论公有或私有的下述每条机动海船:
(a)在本公约生效的领土上登记的;
(b)为了贸易目的从事货运或客运的;
(c)从事国际航行的,即从某一国家的某一港口到该国界外的某一港口、按宗主权或委任统治权被视为单独国家的各殖民地、海外领地、保护领地或领土的任何航行。
2.本公约不适用于:
(a)备有辅机的帆船;或
(b)从事捕鱼、捕鲸或类似作业,或从事与此直接有关的作业的船舶。
3.任何会员国可以豁免在其领土上登记的船舶实施本公约,如果这些船舶专门航行于贸易国和邻国的附近港口之间,其地理界限如下:
(a)由国家法律或条例明确规定的;
(b)就实施本公约所有条款而言是一致的;
(c)已由该会员国在登记其批准书时所附声明予以通知的;和
(d)经与其他有关会员国协商后予以确定的。
第2条 就本公约而言,下述词组具有此处所给的含义:
(a)“吨”系指总登记吨;
(b)“高级船员”系指船长以外的、由国家法律或条例、集体协议或惯例定为高级船员的人员;
(c)“普通船员”系指高级船员以外的船员;
(d)“工作时间”系指某一长官指令某一船员为了船舶或船东的利益工作的时间,或在船员岗位以外由长官支配的工作时间。
第二部分 工作时间
第3条 本公约本部分不适用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