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设立国际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公约

  (5)采取各种适当措施,在内部条例所规定的限度和条件范围内,处理对“本基金”的索赔,包括未经大会或执行委员会预先批准(当该条为此规定时)的索赔的最后清付;
  (6)根据情况做好每一日历年度的财务报告书和预算,提交大会或执行委员会;
  (7)协助执行委员会准备第二十六条第2款所规定的执行;
  (8)起草、收集和散发大会、执行委员会和附属单位工作上可能需要的文件、公文;议程、记录和资料。
  第三十条 干事及其所委任的职员和专家,在执行职务时不应寻求或接受任何政府或“本基金”外的任何官方的指示。他们应力戒任何可能对其作为国际官员地位发生不良影响的行动。各缔约国应尊重干事及其所委任的职员和专家的责任特有国际性质,而不要影响他们履行职务。

财务

  第三十一条
  1.各缔约国该负担本国出席大会的代表和在执行委员会及附属机构中代表的薪金、旅费和其他费用。
  2.“本基金”工作中所发生的任何其他费用应由“本基金”负担。

表决

  第三十二条 在大会和执行委员会的表决中,适用以下规定:
  (1)每一会员有一票表决权;
  (2)除第三十三条另有规定外,大会和执行委员会的决定须由到会并投票的会员多数做出;
  (3)要求由四分之三或三分之二多数做出的决定,应由到会会员四分之三或三分之二多数做出;
  (4)就本条而,“到会会员”一词,意为“在表决时到会的会员”;“到会并投票的会员”一词意为“到会并投赞成票或反对票的会员”。放弃投票的会员被认为未参加投票。
  第三十三条
  1.大会下述决定需要四分之三多数作出:
  (1)根据第四条第6款对“本基金”付出赔偿的最高金额的增加;
  (2)根据第五条第4款所述关于文件的替换问题的决定;
  (3)第十八条第5款中规定的对执行委员会任务的分配。
  2.大会下述决定需要三分之二多数作出;
  (1)根据第十三条第3款决定,对某摊款人不采取或不继续采取行动;
  (2)根据第十八条第4款任命干事;
  (3)根据第十八条第9款设立附属机构。
  第三十四条
  1.“本基金”、它的资产、收入(包括摊款)和其他财产,在各缔约国中应享受免除各种直接税的待遇。
  2.当“本基金”进行动产或不动产的大量购置,或在执行公务行动所必需进行的重要工作中,其所付费用中包括间接税或营业税时,缔约国政府应尽可能采取适当措施以免除或偿还该项税款。
  3.对只在公用事业中交付的各项税费,不应给予豁免。
  4.对“本基金”或代表“本基金”为其公务用途而进出口的物品所征收的关税和其他有关税,本基金享有豁免待遇。该进口物品除按该国政府同意的条件之外,不应在进口国领土上做为酬劳或免费转让。
  5.向“本基金”摊款的人和受“本基金”赔偿的受害人和船舶所有人,应该根据该国会计法纳税,对此无特殊豁免或其他便利。
  6.为本公约的目的而提出的有关个人摊款的资料,不得向“本基金”以外泄露,但为使“本基金”能完成它的任务,包括诉讼中控告或答辩的任务在内而确实需要者除外。
  7.缔约国对本基金的任何摊款或本基金付出的任何赔偿金,均有权批准汇划或支付,而不受现行或此后有关货币或汇划条例的任何限制。

过渡规定

  第三十五条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