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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国际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公约

  1.各缔约国可在交付其批准或加入文件时,或在以后的任何时间声明由其自身承担义务;这种义务是在该国领土上接受石油,按照本公约第十条第1款的规定应由向“本基金”摊款的人所应尽的义务。该声明应以书面写成,并载明哪些义务由其自身承担。
  2.在本公约按第四十条的规定生效之前根据第1款做出声明时,该声明应交“海协”秘书长收存。“海协”秘书长应在本公约生效后将该项声明通知干事。
  3.在本公约生效后按照第1款所做的声明应交干事收存。
  4.按本条所做的声明,有关国家可以书面通知干事予以撤回。该通知应在干事收到之日三个月后生效。
  5.受本条声明约束的任何国家,在主管法院就声明中所载任何义务对它提出的任何诉讼中,应放弃本来有权享有的任何豁免。
  第十五条
  1.各缔约国应保证将在其领土上接受摊款石油量达到对“本基金”有摊款义务的任何人,载入干事根据本条以下规定所制定并保持时效的表格内。
  2.为达到第1款所述目的,各缔约国应以在内部条例所规定的一定时间和方式,将该国按第十条有对“本基金”摊款义务的任何人的姓名和通迅处,以及在上一日历年度该人接受摊款石油的有关数量的资料通知干事。
  3.为了证实在一定时间内谁是按照第十条第1款有义务向“本基金”摊款的人,并为在决定他们的摊款金额时确定其应计入计算的油量,该表应为其中所列事实的表面证据。

组织和管理

  第十六条 按照第二十一条规定,“本基金”设有一个大会、一个以干事为首的秘书处和一个执行委员会。

大会

  第十七条 大会应由本公约所有缔约国组成。
  第十八条 根据第二十六条规定,大会的职责为:
  1.在每届常会召开期间,选举主席一人和副主席二人,任期至下届常会召开时为止;
  2.根据本公约规定,决定大会议事规则;
  3.通过为正确行使“本基金”职责所需的内部条例;
  4.任命干事,并为必要的其他人员的任命和决定干事及其他人员的工作期限和条件,做出规定;
  5.通过年度预算和确定年度摊款;
  6.委任审计员并核准“本基金”帐目;
  7.批准对“本基金”索赔的清付,确定按第四条第5款赔偿的有效金额在索赔人中的分配并确定期限和条件,据以作出对索赔的临时付款,以保证油污损害的受害人尽快得到赔偿;
  8.根据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规定,在大会成员中选举执行委员会委员
  9.在认为必要时设立任何临时性或永久性的附属机构;
  10.决定应参加(无表决权)大会、执行委员会和附属机构会议的非缔约国和政府间及非政府性国际组织;
  11.对干事、执行委员会和附属机构给予有关“本基金”管理工作的指示;
  12.审查和批准执行委员会的报告和活动;
  13.监督本公约和大会决定的正确执行;
  14.执行根据本公约所分派给大会的,或“本基金”正常业务所必须完成的其他方面的任务。
  第十九条
  1.大会常会每一日历年度开会一次,由干事召集;但如大会将第十八条第5款所规定的任务交付执行委员会时,大会常会可每二年召开一次。
  2.经执行委员会或至少三分之一大会会员的要求,干事应召开大会特别会议;干事在与大会主席协商后,也可主动召开大会特别会议。干事应至少在会议召开前三十天向各会员发出通知。
  第二十条 大会会员的多数构成其会议的法定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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