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如海关封志及固定物已损毁,或海关封志及固定物已消失,或已由起运地海关当局拆除,该当局应用海关封志及固定物加封并在I·T·I申报单上批明。
4、起运地海关当局,尽管在可能时拥有查验货物的全权,仅应将此项查验限于抽查。
5、I·T·I报单应在登记后,交还给在经营I·T·I业务的各阶段,能保证出示此单证供海关监管用的人,起运地海关当局应保存I·T·I申报单一份。
6、对于特种装载货物:
甲、不适用本条第3-4两款;
乙、海关当局如认为特种装载货物及其附件,例如,凭厂商标志或系列号,所作说明或用另加的识别标记,或海关封志可以使此项特种装载货物及其附件不致全部或部分地被偷换,也不致不留痕迹地将某些部件拆去,只有在这种情况下才应给予经营I·T·I业务的权力。
丙、海关当局可以要求将货物的装箱单、设计蓝图、照片等附在I·T·I申报单上。在此情况下,海关对这些单证应加核实,并在I·T·I申报单中注明附有这些单证。
第二十条 本公约第十八和第十九条所规定的装货地海关和起运地海关的职权,可由一个海关同时行使之。
第九章 在沿途海关应办的手续
第二十一条
1、海关封志及其固定物完好无损的已载货的运输车柜,及其所载货物的I·T·I申报单应向沿途每一入境地海关呈验。
2、沿途每一入境地海关当局应查明下列情况,并在申报单上签字证明:
甲、I·T·I申报单填写正确无误;
乙、运输车柜安全可靠,海关封志及固定物完好无损,或者,如系特殊装载货物则为该货已履行本公约第十九条第6款乙项的规定;
丙、沿途每一入境地海关当局,应保留载有国内监管所需申报项目的I·T·I申报单的副本一份。
第二十二条
1、海关封志及其固定物完好无损的运输车柜及其所载货物的I·T·I申报单,应向沿途每一出境地海关当局呈验。该当局应在查明该运输车柜未受干扰,所有海关封志及其固定物或所作识别标志完好无损后,在I·T·I申报单上作签证。
2、沿途每一出境地海关当局可以保存I·T·I申报单的副本一份。
第二十三条 已载货的运输车柜在沿途海关或在运行过程中,如因海关当局查验被拆去海关封志,该当局应在随同运输车柜的I·T·I申报单上,注明新加封的海关封志的详情。
第二十四条
1、在I·T·I运输过程中,如发现海关封志及其固定物破损或货物被毁或受残损等意外情况,负责转运人应尽快将事件,报告距出事地最近的海关。该海关当局应尽可能,用与本公约附件四中复制样式相同的事故报告书,草拟一份报告。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使I·T·I运输继续进行,上述报告可附于I.T.I.申报单上。
2、如无法立即向海关当局报告,应向其他有关当局报告。接受报告的有关当局,亦必须尽可能,用与本公约附件四中样式相同的事故报告书,草拟报告一份附于国际转运报单上。该报告应与有关的运输车柜及其I.T.I.申报单一同递交给下一海关。该海关当局亦应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使I.T.I.运输能继续进行。
3、当车面临危险情况,必须将所载的全部或部分货物卸下时,运输负责人可立即采取适当的行动。此后可视情况按本条第1-2款规定的程序办理。
4、如遇海关封志及其固定物被损坏,或货物受残损或毁坏等情事发生在缔约一方的境外,则途中下一入境地海关当局应采取行动,保证草拟必要的报告并使I·T·I运输能继续进行。
第十章 在到达地海关应办的手续
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