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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共体)关于合同债务的适用法律公约(1980年)

  1.本条适用于向某人(消费者)提供其行业或职业以外的货物或服务的合同,或者为了该目的提供信贷的合同。
  2.尽管有第3条的规定,当事人所做的法律选择不得剥夺消费者惯常居所地国法律的强制性规则对其提供的保护:
  --如果合同在该国订立,在订立合同前向消费者发出了专门邀请或刊登了广告,而且消费者在该国对订立合同已采取了一切必要的步骤;或者
  --如果另一方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在该国收到了消费者的订单;或者
  --如果合同是为了货物的销售,而消费者是从该国到另一国并在那里递交其订单的,并且消费者此项旅程是卖方为了吸引消费者购买货物而安排的。
  3.尽管有第4条的规定,凡适用本条规定的合同,在未根据第三条作出法律选择时,如果该合同是在本条第2款规定的情况下订立的,则应适用消费者惯常居所地国家的法律。
  4.本条不适用于:
  (a)运输合同;
  (b)提供服务的合同,此种服务是在消费者惯常居所地国家以外的国家向消费者专门提供的。
  5.尽管有第4款的规定,本条应适用于以全包价格提供旅行和食宿的合同
  第6条 雇佣合同
  1.尽管有第3条的规定,在雇佣合同中,当事人作出的法律选择不得剥夺受雇者在没有作出选择时,依照第2款所要适用的法律的强制性规则对其提供的保护。
  2.尽管有第4条的规定,在未根据第3条作出任何法律选择时,雇佣合同应当:
  (a)适用受雇者为履行合同而惯常工作的国家的法律,即使他是在另一国家内临时受雇;或者
  (b)如果受雇者并不惯常地在任何一国工作,则适用其受雇佣的经营所在地国家的法律。
  除非从整个情况看,合同与另一国家具有更密切的联系,则在这种情况下,该合同应适用那个国家的法律。
  第7条 强制性规则
  1.在依照本公约适用某国法律时,若情况与另一国家有密切联系,而且如果 
该国法律规定,无论合同适用什么法律,这些强制性规则都必须予以适用,则可以适用该国法律的强制性规则。在考虑是否适用这些强制性规则时,应注意到其性质和目的,以及适用或不适用这些强制性规则所产生的后果。
  2.本公约任何条款不得限制法院地法强制规则的适用,不论合同适用什么法律。
  第8条 实质上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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