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被请求执行判决的法院认为该判决不是产生于外国法官未被请求审理的诈骗行为;
6.根据判决地国的法律,核证无误的判决书副本满足使其具有合法效力所必须的条件。
第六条
若判决因不符合第五条第1款规定的条件而致使其承认和执行遭到具定的拒绝,且原告又无过错,则第二条规定的管辖协议不排除原告就同一诉因,向拒绝承认和执行判决的缔约国的法院提起新的诉讼。
第七条
本公约适用于各缔约国的本国领土,毋需任何其它程序。
如果某一缔约国愿将本公约延伸适用于它的一切其他领土,或它负责其国际关系的其他领土,该缔约国应以文件形式将此意向做出通知,该通知书交存荷兰外交部。荷兰外交部应通过外交途径将核证无误的通知书副本分送每一缔约国。
此种声明对非本土领土的效力仅及于提出此种声明的国家和宣布接受该声明的国家之间。后者宣布接受的声明应交存于荷兰外交部。荷兰外交部应通过外交途径将经正式核证无误的副本分送每一缔约国。
第八条
本公约应仅适用于在本公约生效后对法院作出的指定。
第九条
每一缔约国,在签署或批准本公约时,或加入本公约时,可就与本公约其他缔约国间关于承认和执行外国判决的已生效条约的适用作出保留。
第十条
每一缔约国,在签署或批准本公约时,或加入本公约时,可将下列排除在其适用范围之外:
(a)该缔约国国内法认为是非商业性的合同。
(b)该缔约国国内法认为是分期销售的合同。
第十一条
本公约向第八届海牙国际私法会议设有代表的国家开放签字。
本公约须经批准,批准书交存于荷兰外交部。
应对每一批准书的交存进行官方记录,并将经核证无误的副本通过外交途径分送每一签字国。
第十二条
本公约在第五件批准书按第十一条规定交存后的第六十天生效。
对于此后批准本公约的各签字国,本公约在该国交存其批准书之日后的第六十条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