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经大会四分之一成员国的要求,应由总干事召开特别会议。
(3)每次会议的日程由总干事准备。
(五)大会制定自己的议事规则。
第八条 国际局
(一)(1)国际局办理有关特别同盟的行政事务。
(2)特别是,国际局应为大会会议进行准备,并为大会以及可能已由大会成立的专家委员会、小组委员会或工作组提供秘书处。
(3)总干事是特别同盟的行政负责人,并代表特别同盟。
(二)总干事和由他指定的工作人员应参加大会及专家委员会的所有会议,以及由大会及专家委员会设立的其他委员会和工作组的所有会议,但没有表决权。总干事或由他指定的一名工作人员是那些机构的当然秘书。
(三)(1)根据大会的指示,国际局为修订工作会议作准备。
(2)有关修订工作会议的准备工作,国际局应同政府间组织和国际的非政府组织进行协商。
(3)总干事和由他指定的工作人员应参加修订工作会议的讨论,但没有表决权。
(4)国际局应执行分配给它的其他任务。
第九条 财务
(一)(1)特别同盟应有预算。
(2)特别同盟的预算包括特别同盟本身的收入和开支、对本组织领导的各同盟共同开支的预算的摊款,以及在适当时用作本组织会议的预算的款项。
(3)不是专为本特别同盟,同时也为本组织所管理的其他一个或几个同盟所支出的款项,视为各同盟共同开支。本特别同盟在这种共同开支中负担的部分,按本特别同盟在其中的权益的比例计算。
(二)制定本特别同盟的预算时,应适当考虑与本组织所管理的其他同盟的预算相协调的要求。
(三)特别同盟预算由下列来源提供资金:
(1)特别同盟国家的捐款;
(2)由国际局给予的有关特别同盟服务的规费和费用;
(3)与本特别同盟有关的国际局出版物的出售收入和版税;
(4)捐款、遗赠和补助金;
(5)租金、利息和其他杂项收入。
(四)(1)为确定第(三)款第(1)项所定的捐款,特别同盟的每个国家,与其在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中属于同一类别,在与为该类别所定的单位数相同的基础上,支付其每年捐款。
(2)特别同盟每个国家的年度捐款数额,与所有国家捐给特别同盟预算的总额的比例,同该一国家的单位数与所有缔约国单位数的总和的比例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