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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国际保付代理公约》

   第十八条
  缔约国可以随时做出声明,如果在订立货物销售合同时债务人营业地位于该国内,根据第六条第1款进行的转让对该债务人无效。
   第十九条
  1.根据本公约在签字时做出的声明,须在批准、接受或核准时加以确认。
  2.声明和声明的确认,应以书面提出,并应正式通知保管人。
  3.声明在本公约对有关国家生效时同时生效。但是,保管人在本公约对有关国家生效后收到正式通知的声明,应于保管人收到声明之日起6个月后的第1个月第1天生效。根据第十七条做出的相互单方面声明,应于保管人收到最后一份声明之日起6个月后的第1个月第1天生效。
  4.根据本公约规定做出声明的任何国家可以随时以书面正式通知保管人撤回该项声明。此种撤回应于保管人收到通知之日起6个月后的第1个月第1天生效。
  5.撤回根据第十七条做出的声明,自撤回生效之日起,将使另一个国家根据该条所做出的任何联合声明或相互单方面声明在与做出此种撤回的国家的关系方面失去效力。
   第二十条
  除本公约明文许可的保留外,不得做任何保留。
   第二十一条
  在保付代理合同规定转让的应收帐款产生于在本公约对第二条第11款(2)项所指的缔约国或者该条第1款(2)项所指的缔约国或国家生效之日或生效之日后订立的货物销售合同时,本公约适用,但必须:
  (1)保付代理合同系在该日或该日以后订立的,或者:
  (2)保付代理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已同意适用本公约。
   第二十二条
  1.任何缔约国均可以在本公约对该国生效之日后的任何时候声明退出本公约。
  2.退出声明以向保管人交存具有此等效力的文件为准。
  3.退出于向保管人交存退出文件之后6个月后的第1个月第1天生效。凡退出文件内订明一段退出生效的更长时间,则退出于向保管人交存该退出文件后该段更长时间期满时生效。
   第二十三条
  1.本公约应存于加拿大政府。
  2.加拿大政府应:
  (1)通知所有业已签署或加入本公约的国家以及国际统一私法协会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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