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公约的适用可以由:
(1)保付代理合同双方当事人排除,或者;
(2)在向保付代理人送交此种排除的书面通知之时或之后产生的应收帐款方面,由货物销售合同双方当事人予以排除。
2.在根据前款规定排除适用本公约时,只能将公约当作一个整体予以排除。
第四条
1.在解释本公约时,应考虑到序言所申明的目标与目的,公约的国际性质以及促进其适用的统一与在国际贸易中遵守诚信的需要。
2.凡本公约未明确解决的属于本公约范围内的问题,应按照本公约所依据的一般原则来解决,在没有一般原则的情况中,则应按照国际私法规则确定的适用法律来解决。
第二章 当事人各方的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
在保付代理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
1.保付代理合同关于转让已经发生或将要发生的应由帐款的规定,不应由于该合同没有单独指明这些应收帐款的事实而失去其效力,如果在该合同订立时或这些应收帐款发生时上述应收帐款可以被确定在该合同项下的话。
2.保付代理合同关于转让将来发生的应收帐款的规定可以使将来发生的应收帐款在其发生时转让给保付代理人,而不需要任何新的转让行为。
第六条
1.尽管供应商和债务人之间订有禁止转让应收帐款的任何协议,供应商向保付代理人转让应收帐款仍应有效。
2.但是,如果在货物销售合同订立时债务人营业地位于一个已经根据本公约第十八条做出声明的缔约国内,则此种转让对该债务人无效。
3.第1款不应影响供应商根据诚信原则对债务人所承担的任何义务或者供应商在违反货物销售合同条款做出的转让方面对债务人的任何责任。
第七条
无论有无新的转让行为,保付代理合同在其当事人之间可以对转让供应商根据货物销售合同取得的全部或部分权利有效地做出规定,包括保留供应商对货物所有权或产生任何担保利益的货物销售合同的任何条款的利益。
第八条
1.如果并且只有在债务人不知道任何其他人针对付款的优先权利时,债务人才有义务向保付代理人付款,而且书面的转让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