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专家委员会应当依本专门联盟国家的简单多数票通过按字母顺序排列的商品目录和用法说明。
(3)对国际分类法的修正和补充的建议可以由本专门联盟的任何国家主管局或者由国际局提出。由主管局提出的任何建议应当由该局通知国际局。由主管局以及由国际局提出的建议应当由国际局在不迟于审议该建议的专家委员会会议开会前二个月送交专家委员会的每一成员。
(4)专家委员会关于国际分类法的修正和补充的决定应当由本专门联盟国家的简单多数通过。然而,如果决定涉及建立新的大类或者将一些商品由一个大类转移至另一大类时,需要全体一致同意。
(5)每个专家应当有通过邮寄投票的权利。
(6)如果一个国家未指派代表参加专家委员会的一届会议,或者指派的专家在会议期间或者在专家委员会议事规则所规定的期间未参加投票,该有关国家应当认为已接受专家委员会的决定。
第四条 国际分类法及其修正和补充的通知与公布
(1)专家委员会所通过的按字母顺序排列的商品目录和用法说明,以及该委员会所决定的国际分类法的修正或补充应当由国际局通知本专门联盟各国主管局。通知一经收到,专家委员会的决定就应当开始生效。然而,如果决定涉及建立新的大类,或将一些商品从一个大类转移至另一大类时,该决定应当自发出上述通知之日起六个月开始生效。
(2)国际局作为国际分类法的保存机构,应当将已开始生效的修正和补充编入国际分类法中。修正和补充的公告应当在大会指定的期刊上公布。
第五条 本专门联盟大会
(1)(a)本专门联盟应当设立大会,由本专门联盟各国组成。
(b)本专门联盟每一国家的政府应当有一名代表,可辅以若干副代表、顾问和专家。
(c)每一代表团的费用应当由委派代表团的政府负担。
(2)(a)除第三条规定外,大会应当:
(i)处理有关维持和发展本专门联盟以及执行本协定的一切事项;
(ii)就有关修订会议的筹备事项对国际局给予指示;
(iii)审查和批准本组织总干事(下称“总干事”)关于本专门联盟的报告和活动,并就本专门联盟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对总干事给予一切必要的指示;
(iv)确定本专门联盟的计划和通过其三年预算,并批准其决算;
(v)通过本专门联盟的财务规则;
(vi)决定英语和法语以外语言的国际分类法正式文本的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