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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欧洲原子能联营条约

  (五)本条的规定对于一成员国和一第三国或一国际组织所缔结的协定所产生的特殊规定的适用不加妨碍。
  第一百九十五条 本联营各机构以及经理处和联合企业应于实施本条约时尊重各本国规章基于公共秩序或公共卫生的理由而制定的关于开采矿砂、原料和特种裂变材料的条件。
  第一百九十六条 为适用本条约并除非本条约有相反规定:
  (甲)“个人”一名词系指在各成员国内行使本条约有关的章所规定的范围内全部或部分活动的任何自然人。
  (乙)“企业”一名词系指在同样条件下行使其全部或部分活动的一切企业或组织,不论其法律地位为公营抑为私营。
  第一百九十七条 为适用本条约,
  (一)“特种裂变材料”一名词指钚239、铀233、在同位素235或233内加浓的铀、含有上列一个或几个同位素的一切产物以及理事会以特定多数表决,根据委员会建议而规定的其他裂变材料;但“特种裂变材料”不包括原料。
  (二)“在铀235或铀233内加浓的铀”一名词系指含有铀235或铀233,或具有下列分量的这两种同位素的铀,即这两种同位素的总和与同位素238间的比率高于同位素235与同位素238在天然铀中的比率。
  (三)“原料”一名词系指含有在自然中同位素混合的铀,所含铀235的成分低于正常水平的铀,钍,金属、合金、化学混合或浓集形式下上述一切物质,一切含有浓集程度经理事会以特定多数表决、根据委员会建议而予以规定的上述一种或几种物质的一切其他物质。
  (四)“矿砂”一名词系指一切含有浓集平均程度经理事会以特定多数表决,根据委员会建议而予以规定的矿砂,经适当的化学和物理处理而可以获得上述规定的原料的物体。
  第一百九十八条 除非相反的规定,本条约的规定适用于各成员国的欧洲领土和受其管辖的非欧洲领土。
  本条约的规定同样适用于一成员国负责对外关系的欧洲领土。
  第一百九十九条 委员会负责与联合国、其专门机构和关税贸易总协定的各组织维持一切有用的联系。
  此外,委员会与一切国际组织维持适当的联系。
  第二百条 本联营与欧洲理事会建立一切有用的合作。
  第二百零一条 本联营与欧洲经济合作组织建立密切的协作,其办法由协议予以规定。
  第二百零二条 本条约的规定不妨碍比利时和卢森堡之间以及比利时、卢森堡和荷兰之间区域联盟的存在和完成,但以此项区域联盟不侵害本条约的实施为限。
  第二百零三条 如本联营的一个行动对于实现本联营的目的显为必要,但本条约却没有规定为此目的应具备的行动权力,则理事会应以全体一致表决,根据委员会的建议并咨询议会后,采取适当的措施。
  第二百零四条 任何成员国政府或委员会得以有关修改本条约的草案提交理事会。
  如理事会于咨询议会后并遇必要时咨询委员会后,对于召集成员国政府代表会议一事提出赞成的意见时,此项会议应由理事会主席召开,以便协议确定对本条约所加的修改。
  修改的条文应自所有成员国按照各本国宪法规则予以批准后开始生效。
  第二百零五条 任何欧洲国家得申请为本联营成员。它应将其申请书送交理事会,理事会于听取委员会意见后,以全体一致表决作出决定。
  加入的条件以及因此项加入而引起本条约的调整应为各成员和申请国之间协定的内容。此项协定应提交一切缔约国按照各本国宪法规则予以批准。
  第二百零六条 本联营得与第三国、国家联盟或国际组织缔结建立以相互的权利和义务、共同行动和特殊程序为特征的联合。
  此项协定由理事会以全体一致表决并咨询议会后予以缔结。
  当此项协定包含对本条约的修改时,此项修改应按照第二百零四条所规定的程序预先予以通过。
  第二百零七条 经各成员国协议而附于本条约后的各议定书为本条约的构成部分。
  第二百零八条 本条约的有效期无限制。

第六编 关于创始时期的规定

第一节 机构的建立

  第二百零九条 理事会自本条约开始生效之日起一个月期限内召开。
  第二百十条 理事会应自第一次会议起三个月期限内成立经济和社会委员会。
  第二百十一条 议会应自理事会第一次会议起两个月期限内,由理事会主席召开,以便选举其秘书处和起草其内部规则。在选举秘书处以前,议会由年龄最高者担任主席。
  第二百十二条 法院一俟任命其成员后开始执行职务。第一任院长的指派与指派法官的条件相同,任期为三年。
  法院在开始执行职务起三个月内制定其内部规则。
  法院仅于公布此项规则之日起始得受理案件。提出申诉的期限也从这同一日期开始计算。
  法院院长一俟任命后,行使本条约所赋给他的职权。
  第二百十三条 委员会一俟其成员任命后开始执行职务并担任本条约所付托的职责。
  委员会一俟开始执行职务后,为了确立本联营内核子工业情况概要的必要,进行研究并与各成员国、企业、劳动者和利用者建立联系。委员会应在六个月期限内向议会提出关于此问题的报告。
  第二百十四条 
  (一)第一届财政年度应自本条约生效之日起至12月31日止。但如条约生效之日为第二季度中的日期,则此项年度应延至下年12月31日止。
  (二)在适用第一年度的预算制定以前,各成员国应向本联营交纳垫款,无利息,此项垫款应从属于执行各预算的财务分摊额中扣除。
  (三)在按照第一百八十六条所规定的职员规章和适用于本联营其他人员的制度建立以前,每一机构招募其必要人员并为此目的签订有限期合同。
  每一机构应会同理事会审查职位的名额、报酬和分配。

第二节 实施本条约的初步规定

  第二百十五条 
  (一)本条约附件五所载研究和教学的初步计划,除非理事会以全体一致作出不同的决定,其所需经费不得超过21,500万计算单位(欧洲支付同盟),应自本条约生效之日起五年内予以执行。
  (二)执行此项计划必需开支的分析以大项目载于附件五。
  理事会以特定多数表决,根据委员会的建议,得修改此项计划。
  第二百十六条 委员会关于第九条所指大学水平学会工作办法的建议应于本条约生效起一年内提交理事会。
  第二百十七条 第二十四条所指关于适用知识传播的保密制度的安全规则应由理事会自本条约生效起六个月内予以制定。
  第二百十八条 基本标准应自本条约生效起一年内按照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予以规定。
  第二百十九条 旨在各成员国领土内防止居民和劳动人民对电离辐射所产生的危险的保健方面的立法、条例和行政的规定应按照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由各该国在本条约生效起三个月内通知委员会。
  第二百二十条 第五十四条所指委员会关于经理处章程的建议应自本条约生效起三个月期间通知理事会。

第三节 以过渡名义适用的规定

  第二百二十一条 第十四条至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五条至第二十八条的规定适用于本条约生效以前专利权、暂时保护名义和利用模型以及专利和利用模型的申请,其条件如下:
  (甲)关于第十七条(二)款所指期限的适用,必须为有利于所有人着想,估计到本条约生效所造成的新形势。
  (乙)关于非秘密性发明的通知,如第十六条所指三年和十八个月的期限或两者之一在本条约生效时届满,一个新的六个月期限应自该日起开始。
  如此项期限或两者之一在本条约生效之日尚未届满,则俟其在正常情况下届满时展期六个月。
  (丙)关于第十六条和第二十五条(一)款所指秘密发明的通知应适用同样的规定,但在此种情况下,作为新期限或尚未届满期限的延期的开始计算的日期应为第二十四条所指安全规则生效之日。
  第二百二十二条 在本条约生效之日和委员会所规定的经理处任职之间的期间,关于供应矿砂、原料或特种裂变材料的协定和专约应在委员会预先核准下予以缔结或展期。
  委员会对它认为性质上足以妨碍实施本条约的协定或专约的缔结或展期,应拒绝核准。它特别是得以使经理处参加执行上述协定或专约的条款添加在该项协定或专约内,作为其核准的条件。
  第二百二十三条 作为第六十条的例外并估计到已经进行的研究和工程,对于本条约生效之日起七年期限届满前在成员国领土内建立的可能开始发散的反应堆的供应,在同日起最多十年期内,享受一项优先权,此项优先权既得适用于来自该国领土的矿砂和原料资源,又适用于本条约生效前缔结并按照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业经通知委员会的双边协定内规定的原料或特种裂变材料。
  同样的优先权应给予本条约生效之日起七年期满前在一成员国领土内开始运转的任何分离同位素工厂的供应,不论此项工厂为联合企业与否。
  经理处在经委员会检查适用优先权条件已经具备以后,缔结相应的合同。

最后条款

  第二百二十四条 本条约应由各缔约国按照各本国宪法规则予以批准。批准书应交存于意大利共和国政府。
  本条约于最后履行交存批准书手续的签字国交存批准书后下月一日开始生效。但如此项交存在下月初以前不到15天举行,则本条约的生效日期应展延到此项交存后第二个月的第一天。
  第二百二十五条 本条约用德文、法文、意大利文和荷兰文写成,正本仅一份,四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应交存于意大利共和国政府的档案库,该国政府将证明无误的副本送交每一其他签字国政府。
  下列签署的全权代表签字于本条约之末,以昭信守。
  1957年3月25日订于罗马。
  斯巴克           史诺阿·埃·道布爱尔
  阿登纳           哈尔斯坦
  比诺            莫·富尔
  安东尼·塞尼        格塔诺·马蒂诺
  伯克            朗培尔·萧斯
  约·伦斯          林多斯特·霍曼

  附件一:
  关于本条约第四条所指核子能的研究范围

  一、原料
  (一)基本物质(铀、钍和对核子能有特殊关系的其他产品)的矿产勘察和开采的特殊方法。
  (二)此项物质的集中和加工为纯粹技术性的混合物的方法。
  (三)此项纯粹技术性的混合物加工为具有核子特性的混合物和金属的方法。
  (四)此项混合物和金属--以及镨、纯粹的或与此项混合物相结合的铀235或233的混合物和金属--由化学、陶瓷或冶金工业加工和制造为燃料成分的方法。
  (五)保护此项燃料成分以防止外部腐蚀和侵蚀因素的方法。
  (六)生产、纯化、制造和保全核子能范围内其他特种物资的方法,特别是:
  (甲)缓和剂,例如:重水、核子石墨、铍和其氧化物。
  (乙)构造因素,例如锆(不含铪的)、铌、镧、钛、铍和其氧化物、炭化物以及在核子能范围内可以利用的其他混合物。
  (丙)致冷的液体,例如氦、有机热液体、钠、钠一钾合成体、铋、铅一铋合成体。
  (七)同位素分离方法:
  (甲)铀。
  (乙)相当数量可以应用于生产核子能的物资,例如锂6和7、氮15、硼10。
  (丙)为研究工程小量利用的同位素。
  二、核子能实用物理
  (一)实用理论物理:
  (甲)以能为基础的核子反应,特别是中子所激成的反应。
  (乙)裂变。
  (丙)辐射弧度和光子与物质的相互影响。
  (丁)固体理论。
  (戊)主要关于电离区在电磁力和热动力极端高温度下的熔解研究。
  (二)实用实验物理:
  (甲)上述(一)同样内容的课题。
  (乙)具有核子能意义的铀后元素本体的研究。
  (三)反应堆的计算:
  (甲)宏观中子理论。
  (乙)实验性中子的测定:按指数和中肯试验。
  (丙)热动力和物质抵抗力的计算。
  (丁)相应的试验性测定。
  (戊)反应堆运动、反应堆运转的控制问题以及相应的试验。
  (己)防止辐射的计算和相应的试验。
  三、反应堆的物理化学
  (一)反应堆中不同物质在:
  (甲)热,
  (乙)接触力的本性,
  (丙)机械原因的作用下物理和化学结构的改变和技术特性的变化的研究。
  (二)由于辐射:
  (甲)在燃料的成分中,
  (乙)在结构的成分和致冷的液体中,
  (丙)在缓和器中所激起的退降和其他现象的研究。
  (三)反应堆混合物实用分析化学和物理化学。
  (四)单一反应堆的物理化学:放射化学、腐蚀。
  四、放射性物质的处理
  (一)从经过辐射的燃料中提炼钚和铀233的方法,铀或钍的可能回收。
  (二)钚的化学和冶金学。
  (三)其他铀后元素的提炼和化学。
  (四)有用的放射同位素的提炼和化学:
  (甲)裂变产品,
  (乙)放射所得。
  (五)无用的放射性废品的集中和保持。
  五、素的应用
  在下列部门:
  (一)工业和科学部门,
  (二)治疗学和生物学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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