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执行董事会得按章程制订适当规定,使
(i)每一个执行董事及副执行董事,在应行长要求,为银行完成指定任务因而花费费用时,可领取合理的补贴;(ii)每一个执行董事及副执行董事,但不包括临时副执行董事,得享有合理的休假,并参考其为银行服务时间的长短,领取重新定居的补贴;(iii)每一个执行董事或副执行董事,因与银行业务有关而招待从指派、选举或指定其任职的国家来的政府或中央银行高级官员,或著名的学术及公私部门代表而花费的费用,应得到合理的补偿。按本款规定的各项补贴应包括在本节第(e)款(i)项规定的酬金之外。
(g)在任何时候,一个执行董事或副执行董事同时又担任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执行董事或副执行董事时,其酬金、休假期及重新定居补贴的总数,不得超过他如专在银行或基金组织任职的最高金额。
(h)每一申请偿付垫付费用或补贴费要求的个人,应在其要求中说明,他并未,也不再向其他来源要求偿付垫付费用或补贴费。
(i)银行应为执行董事及副董事提供为完成其职务而需要的秘书及其他工作人员、办公室及其他服务。
第十四节 权威的委托
理事会授权执行董事会,执行除协定第五条第二节(b)款及其他条款所规定的由理事会保留的权力以外的银行一切权力。执行董事会根据理事会委托的权力而采取的行动,不得与理事会所采取的任何行动相抵触。
第十五节 规则与章程
理事会授权执行董事会制定为执行银行业务所必需或适用的各项规则和章程,包括财务方面的规章。所制定的任何规章及规章的任何修正案,均需交理事会下次年会审查。
第十六节 董事席位空缺
(a)当执行董事席位空缺而需选举一位新执行董事时,行长应将空缺的情况通知选举该前执行董事的各会员国。他可专为选举一名新执行董事而召集各该会员国的理事开会;也可用快速通讯方法要求提出候选人并投票表决。应进行多次投票直至有一名候选人获得多数票为止;每次投票后,得票最少的候选人在下次投票时不再参加应选。
(b)当一名由选举产生的执行董事得到任命时,副执行董事席位也应视为空缺,并由新当选的执行董事提名一名副执行董事。
第十七节 无权指派执行董事的会员国的代表权
每当执行董事会需讨论由无权指派执行董事的会员国提出的要求,或对该会员国有特别影响的问题时,应立即以快速通讯方式将讨论的日期通知该会员国。在该会员国有合理机会,能在该会员国事先已得到通知的执行董事会会议上陈述其观点,并得到听取之前,执行董事会不得采取最后行动,亦不得将影响该会员国的任何问题提交理事会。任何会员国,可自行选择,对此节规定弃权。
第十八节 预算及决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