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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协定附则

  (a)理事及副理事们因参加理事会会议所需而垫付的合理费用应予偿付。
  (b)在会员国采取行动,豁免由银行预算所支付的薪金及补助费而应缴纳之国家税收以前,银行理事及执行董事、他们的副职、行长、工作人员及其他雇员,除其任用合同另有规定者外,应得到执行董事会认为与他们所缴纳的薪金及补助费税款相关的合理的税款补助。
  在计算有关任何个人的税款调整金额时,为计算便利起见,应视为他从银行所得的收入为其全部收入。本节所规定或依据本节所涉及之薪金及补助费,在上述规定的基础上均为净值。
  (c)行长的年薪应由理事会决定,并在其合同中书明。银行并应支付行长为了银行公务而支出的费用(包括本人旅费、交通运输费及在他任职期间或到任前不久将其家属及本人财产一次搬入,以及在他任职期间或任期届满后合理时间内一次搬出银行所在地之费用)。行长第一次任职合同为期五年,续订之合同每期可同为五年或稍短。
  (d)执行董事及其副董事,有责任按银行利益所需,将全部时间及精力用于银行的业务;两人间应连续有人在银行总办事处工作。但如执行董事及副执行董事,均由于健康、因银行业务而不在或其他类似原因而不能在银行总办事处时,执行董事得指定临时副执行董事代行其职务。临时副执行董事不能因这一职务领取薪金或服务费用津贴。本附则中凡使用副执行董事的名称,除非上下文另有含义,均包括任何此种临时副执行董事在内。
  (e)(i)执行董事及其副职有资格领取以薪金及补助费形式付给的酬金。其每年金额由理事会随时规定。所规定之酬金应继续至理事会改变规定为止。此项酬金应照董事会逐时批准之规则与章程,按执行董事或副执行董事为银行服务的时间,按比例付给。
  (ii)每年年会后,应设立一联合常设委员会,处理执行董事及其副职的酬金问题。委员会由基金及银行的理事会主席指定,人员包括由两主席与基金总裁及银行行长磋商后选定的两主席之一,及基金或银行的两名上届理事或副理事。联合委员会应考虑有关银行及基金执行董事及副执行董事的酬金问题,并随时,但至少每年7月1日(按日程为正常选举执行董事的时候)前,应将联合委员会认为应由理事会采取的任何有关行动提出建议。联合委员会提出的任何建议应向理事会报告,按附则第十二节进行通信投票表决。在对有关执行董事及副执行董事的酬金问题提出建议时,委员会应将银行协定所规定的他们的职能与行长的职能联合起来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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