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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协定附则

  (b)任何理事得在任何理事会会议议程上增加议题,但他必须在预定开会日期至少七天前将该增加之议题通知行长。在特殊情况下,行长根据执行董事会指示,得在任何时候,在理事会任何会议议程上增加议题。行长应将理事会任何会议议程上所增加之任何议题,尽早通知每一会员国。
  (c)理事会得在任何时候,在理事会任何会议之议程上增加任何议题,即令本节所要求之通知并未发出。
  (d)除非理事会另有指示,理事会主席应会同行长,共同负责安排理事会会议之举行。

第六节 选举主席及副主席


  (a)在每次年会上,理事会应选择一名理事作为主席,及至少两名理事作为副主席,其任期至下次年会结束为止。
  (b)主席缺席时,主席所指定之副主席应代执行其职责。

第七节 秘书长


  银行的秘书长应即为理事会的秘书长。

第八节 记录


  理事会应保存一份会议记录汇编,提供全体会员国,并由执行董事会存档,以指导其行事。

第九节 执行董事会之报告


  执行董事会应准备一份年度报告提交理事会年会,在年度报告中应讨论银行的业务及政策,并就银行所面临的问题向理事会提出建议。

第十节 投票


  除协定另有规定外,理事会所有决议由所投票的多数决定。在每次会议上,主席得明确会议的意向以代替正式投票,但如有任何理事提出要求,主席应要求正式投票。每次需要正式投票时,应将动议之书面文本分发给参加投票之会员国。

第十一节 代理人


  理事或副理事除本人参加外,不得由代理人或以别的方式在任何会议上投票。但一个会员国得作出规定,指定临时副理事在正式指定的副理事不能出席的理事会上代表理事投票。

第十二节 不召开会议而投票


  (a)当执行董事会认为必须由理事会决定银行采取某种行动,但不能等待至理事会下一次正式会议,又无必要召开理事会特别会议时,执行董事会得要求理事们不举行会议而投票。
  (b)执行董事会应以快速的通讯方法,将体现所建议行动之动议送交每一会员国。
  (c)投票应在执行董事会规定之日期内进行。
  (d)执行董事会可以规定,动议发出后,在执行董事会规定之时期内,理事皆不得投票。
  (e)在规定投票期终了后,执行董事会应计算结果,行长应将结果通知全体会员国。如收到的答复不足理事会法定人数,即不足理事的多数并持有三分之二总投票权时,该项动议即视为不能成立。

第十三节 服务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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