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协定附则
(1980年9月26日)
附则
本附则是根据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协定,作为协定的补充而制定的;它应根据协定加以解释。如本附则与协定的规定或要求有任何冲突之处,应以协定为准。
第一节 营业地址
(a)银行的总办事处应设在美利坚合众国华盛顿,哥伦比亚特区市区之内。
(b)执行董事会为有效地开展银行的业务,必要时可在任何会员国领土内的任何地方设立并保持分理处或分行及地区办事处。
第二节 理事会会议
(a)理事会年会应按理事会决定之时间和地点召开;但如执行董事会因特殊情况认为必要时,执行董事会得改变该年会的时间和地点。
(b)理事会特别会议可在任何时候由理事会或执行董事会召开。在有五个银行会员国或共持有总投票权四分之一的银行会员国要求召开时亦应召开。如任何银行会员国要求执行董事会召开理事会特别会议,行长应将该项请求及要求召开的理由通知全体银行会员国。
(c)理事会任何会议的法定人数应为有过半数并持有不少于三分之二总投票权的理事参加。任何理事会会议如不足法定人数,得随时由到会理事的多数决定休会,而无需提出休会的通知。
第三节 理事会会议的通知
行长应在召开理事会会议的日期42天前,用快速的通讯方法,将每一次理事会会议的时间及地点通知每一个银行会员国。在紧急情况下,可在该会议规定的日期10天前用快速的通讯方法通知。
第四节 列席理事会会议
(a)执行董事及其副董事,可列席理事会所有会议并可参加此类会议。但执行董事及其副董事,除非他作为理事或副理事或临时副理事有权投票外,无权在此类会议上投票。
(b)理事会主席在与执行董事会协商后,得邀请观察员参加理事会的任何会议。
(c)执行董事会受权邀请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派出代表一名,出席理事会或执行董事会会议,他可以出席上述会议,但无投票权。
(d)执行董事会受权接受货币基金组织邀请,派出代表一名,出席基金组织的理事会或执行董事会。
第五节 理事会会议议程
(a)行长应根据执行董事会指示,为每次理事会会议准备一份议程,并随会议通知,将议程告知每一银行会员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