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三十条
本集团同欧洲理事会建立一切有用的合作。
第二百三十一条
本集团同欧洲经济合作组织建立密切合作,其方式由协议予以规定。
第二百三十二条
一 本条约各项规定不变更欧洲煤钢联营条约的规定、特别是关于成员国的权利和义务,该联营各机构的权力以及该条约为了煤钢共同市场的进行所设置的规则。
二 本条约各项规定不损害欧洲原子能联营条约的规定。
第二百三十三条
本条约各项规定不妨害比利时和卢森堡间的区域联盟以及比利时、卢森堡和荷兰之间的联盟的存在和进行,但以这些区域性联盟不影响本条约的施行为限。
第二百三十四条
一个或几个成员国为一方同一个或几个第三国为另一方之间在本条约生效前缔结的专约所产生的权利和义务不受本条约各项规定的影响。
如遇这些专约同本条约有抵触时,有关的一个或几个成员国应使用一切适当的方法来消除已经确认的抵触。遇有需要,各成员国应相互提供支援以便达到此项目的,并于必要时采取共同的态度。
在适用第一款所指各项专约时,各成员国应注意这一事实:即各成员国在本条约中所同意的利益为建立本集团的构成部分;因此,各该利益与共同机构的创立,授予各该机构的权限以及其他各成员国所给予的同样利益是有不可分割的联系。
第二百三十五条
如在共同市场的进行中,本集团的一项行动为达到本集团目标之一显有必要,但本条约未对此规定行动所应具备的权力时,经委员会建议并与议会协商后,理事会以全体一致同意采取适当的规定。
第二百三十六条
任何成员国政府或委员会得向理事会提出拟议修改本条约的草案。
如果理事会在同议会协商并于必要时同委员会协商后作出意见,赞成举行各成员国政府代表会议时,由理事会主席召集会议以便共同制定对本条约进行修改。
修改应俟所有成员国按照各该本国宪法程序批准后生效。
第二百三十七条
任何欧洲国家得申请为本集团的成员。该国向理事会提出它的申请,理事会经委员会提出意见后以全体一致同意作出决定。
接受加入的条件和因此项加入的接受而引起对本条约的调整应作为各成员国同申请国间协定的内容。该协定应经全体缔约国按照各该本国的宪法程序予以批准。
第二百三十八条
本集团得同第三国、几个国家的联盟或国际组织缔结成立联合的协定,此项联合体现于相互的权利和义务,共同的行动和特殊的程序。
此项协定由理事会以全体一致同意并经与议会协商后缔结之。
如果此项协定对本条约带来修改时,则此项修改应预先按照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的程序进行之。
第二百三十九条
经各成员国一致协议的各项议定书附在本条约后,作为本条约的构成部分。
第二百四十条
本条约无限期有效。
机构的建立
第二百四十一条
理事会自本条约生效起一个月内开会。
第二百四十二条
理事会应采取一切有用的措施以便在它第一次会议起三个月内成立经济和社会委员会。
第二百四十三条
议会于理事会举行第一次会议起两个月内举行,由理事会主席召集,以便选举它的秘书处和制定它的内部规则。迄至选举秘书处时止,议会由年龄最高者担任主席。
第二百四十四条
法院从其法官任命之日起开始执行职务,首任院长的任命为期三年,与法官的条件相同。
法院自执行职务起三个月内制定它的诉讼程序规则。
法院只有在公布该项规则后才能受理案件。申诉提出的期间只能在同一日期起计算。
法院院长自任命日起,执行本条约所赋予的职权。
第二百四十五条
委员会一俟其委员被任命起,即开始执行职务并承担本条约所赋予的职责。
委员会从开始执行职务起进行研究并对本集团的经济情况作出全面的看法而作必要的联系。
第二百四十六条
一 第一个财政年度从本条约生效起至12月31日。但是,如果该年度正在下半年时,则应从本条约生效起延至次年12月31日。
二 迄至适用于第一年度的预算制定以前,各成员国向本集团提供无利息的垫款,此项垫款在执行此项预算归该国负担的财政分摊额中扣除。
三 迄至第二百十二条规定的职员规章和本集团其他人员适用的制度制定以前,各机构录用必要的人员,并为此目的订立有限期间的合同。
各机构会同理事会审查有关人员的名额、工资和分配职位的问题。
最 后 条 款
第二百四十七条
本条约应由各缔约国按照各该本国宪法程序予以批准。批准书应交存于意大利共和国政府。
本条约自最后进行交存批准书手续的签字国交存批准书之日起生效。但是,如果该项批准书系于距下月开始不满十五天时,则本条约应推迟至下月1日起生效。
第二百四十八条
本条约仅一份,用德文、法文、意大利文、荷兰文写成。四种文本同样有效,应存放于意大利共和国政府的档案库中,该国政府将以证明无误的副本分送其他各签字国政府。
为此,各全权代表在本条约之末签字,以昭信守。
1957年3月25日订于罗马。 斯巴克 史诺阿·埃·道布爱尔
阿登纳 华尔特·哈尔斯坦
比诺 莫利斯·富尔
安东尼·塞尼 格塔诺·马蒂诺
伯克 朗培尔·萧斯
伦斯 林多斯特·霍曼
附件:一、清 单
附件一: 条约第十九条和第二十条所规定的清单甲至庚
清单 甲
(必须进行计算平均数的税则项目清单,所列产品项目达50种,从略。——编者)
清单 乙
(共同关税率不得超出3%的税则项目清单,所列产品项目达21种,从略。——编者)
清单 丙
(共同关税率不得超出10%的税则项目清单,所列产品项目达56种,从略。——编者)
清单 丁
(共同关税率不得超出15%的税则项目清单,所列产品项目为6种,从略。——编者)
清单 戊
(共同关税率不得超出25%的税则项目清单,所列产品项目共4种,从略。——编者)
清单 己
(共同关税率业经共同协议的税则项目清单,所列产品项目共81种,从略。——编者)
清单 庚
(共同关税率须待各成员国进行协商的税则项目清单,所列产品项目达70种,从略。——编者)
附件二:条约第三十八条所规定的清单
(所列产品项目计37种,从略。——编者)
附件三:条约第一百零六条所规定的无形交易的清单
——海运运费,包括船租、港口费用和渔船开支等。
——内河运费,包括船租。
——陆路运输:客运、货运和租运。
——航空运输:客运、货运和租运。
旅客支付的国际航空客票价和过重行李运费。
从出售国际航空客票、过重行李运费、国际航空运费和包机运费而来的收入。
——关于一切海运方面:停泊费用(载煤、汽油、粮食供应、保养和修缮费用、海员费用等)。
关于一切河运方面:停泊费用(载煤、汽油、粮食供应、运输器材保养和小修理费用、海员费用等)。
关于一切陆路商运方面:燃料、油料、小修理、存车、司机和车务员的费用等。
关于一切空运方面;经营费用和商业费用,包括飞机和空运器材的修理。
——仓库、结关手续费。
——关税和规费。
——过境费用。
——修理和安装费。
改造、加工、定做和其他同类的劳务。
——船舶修理。
船舶和飞机以外运输器材的修理。
——技术援助(在生产方面和各阶段财产和劳务的分配方面,按照此项援助的具体对象的条件而定期提供的援助,包括例如咨询、专家出差、技术方面图案的制订、制造的监督、行情的研究以及人员的培养)。
——佣金和经手费。
过境业务上产生的利润。
佣金和银行费用。
代表费用。
——一切形式的广告。
——业务旅行。
——子公司、分公司等分摊国外总公司一般费用和总公司分摊子公司、分公司一般费用。
——企业合同(房屋、公路、桥梁、港口建筑和保养工程等,一般由专门企业在投标以后根据包价执行)。
——按照商业惯例进行的期货交易的差额、垫头和存款。
——游览。
——个人为学习而进行的旅行和逗留。
——个人因健康的理由而进行的旅行和逗留。
——个人因家庭的理由而进行的旅行和逗留。
——预订报纸、期刊、书籍、音乐出版物。
报纸、期刊、书籍、音乐出版物和唱片。
——摄制完成的电影片、商业片、新闻片、教育片等(租片、费用、预订、复制和配音费)。
——会费。
——在外国的私有财产的日常保养和修理。
——政府开支(在外国的官方代表、向国际组织交纳的会费)。
——捐税、诉讼费、专利权和厂标登记费。
损失赔偿。
由于撤销契约或不当支付而履行的偿还。
罚款。
——邮政、电报和电话管理局以及公共运输企业的定期结算。
——给予在外国的外国国民或外国籍居民的外汇许可证。
给予外国国民或外国籍居民回国外汇许可证。
——工资和薪水(边境或季节性工人以及非居
民工人,以不妨碍当地国家限制外国工人
就业的权利)。
——移民的汇款(不妨碍当地国限制移民的权利)。
——报酬。
——红利。
——利息(债券、抵押)。
——租金和佃租等。
——贷款按照契约的拨还(具有提前偿还或积
欠支付性质的拨还有关的汇划不在此例)。
企业营业的利润。
——作家权利。
专利、设计、厂标和发明(专利、设计、厂标
和发明的转让和许可证,不论在法律上享
有保护与否,以及由于此项转让或许可证
而产生的汇划)。
——领事收入。
——退职金和退休金以及类似收益。
因个别困难而给予的法定生活赡养金和财
政援助。
在一成员国内的居民因个人生活维持缺乏
资财,从另一成员国内扣留的资产中分期
汇划。
——关于直接保险的交易和汇划。
——关于再保险和退保的交易和汇划。
——开立和偿还工商业性质的信贷。
——小额款项向外国汇划。
——特准经营外汇的商人为自己使用而负担的
各种资料费。
体育奖金和跑马收入。
——遗产。
——妆奁。
附件四:条约第四部分规定所适用的海外国家和领地
法属西非包括:塞内加尔、苏丹、几内亚、象牙海岸、达荷美、毛里塔尼亚、尼日尔和上沃尔特;
法属赤道非洲包括:中央刚果、乌班吉沙立、乍得和加蓬;
圣皮埃尔和密克隆岛、科摩罗群岛、马达加斯加及其附属地、法属索马里、新喀里多尼亚及其附属地、法属大洋洲、南极领土;
多哥自治共和国
法国托管下的喀麦隆;
比属刚果和卢旺达—布隆迪;
意大利托管下的索马里亚;
荷属新几内亚。
附件二、议定书
关于欧洲投资银行规约的议定书
(1957年3月25日订于罗马)
各缔约国,
愿意规定本条约第一百二十九条所规定的欧洲投资银行的规约,
兹议定下述各项规定,为本条约的附件:
第一条
由本条约第一百二十九条成立的欧洲投资银行,以后简称为“银行”,按照该条约和本规约各项规定,建立并执行它的职务和活动。
银行的所址由各成员国政府一致同意确定之。
第二条
银行的任务由本条约第一百三十条确定之。
第三条
根据本条约第一百二十九条,银行的成员是:
——比利时王国;
——德意志联邦共和国;
——法兰西共和国;
——意大利共和国;
——卢森堡大公国;
——荷兰王国。
第四条
一 银行拥有10亿计算单位的资本,由各成员国按照下列数额认定:(计算单位:百万) 比利时………86.5 意大利………240
德 国………300 卢森堡………2
法 国………300 荷 兰………71.5
计算单位的价值是纯金0.88867088克。
各成员国仅对它认定和未交付的分担部分资本负责。
二 一个新成员的加入应产生同新成员的提供相符合的认定资本的增加。
三 总裁会议以全体一致同意得决定增加认定资本。
四 认定资本的分担部分既不得转让,也不得抵押,而且是不能扣押的。
第五条
一 各成员国交付认定资本的25%,分五次付款,数目相等,至迟于本条约生效起两个月、九个月、十六个月、二十三个月和三十个月支付。
每次付款,四分之一交黄金或可自由兑换的货币,四分之三用本国货币。
二 董事会得要求交纳其余的认定资本75%,如其为了应付银行对放款人的债务,此项交纳成为必要的话。
各成员国按照认定资本分担部分的比例,用银行为应付这些债务所需要的货币进行交纳。
第六条
一 经董事会的建议,总裁会议得以特定多数决定由各成员国以附有利息的特别贷款给予银行,如其银行需要这样一笔贷款以便对已经确定的计划供给资金,并由董事会证明银行还未能在资本市场上以适当条件获得必要资金的话,但须考虑需要资金供应的计划的性质和目标。
二 特别贷款只能在本条约生效后第四年开始起才得申请。特别贷款总额不得超过4亿计算单位,每年不得超过1亿计算单位。
三 特别贷款的期限将按照银行准备利用此项贷款给予信贷或担保的期限而予以确定;期限不应超过20年,经董事会的建议,总裁会议以特定多数同意得决定特别贷款提前偿还。
四 特别贷款应规定年息4%,除非总裁会议鉴于资本市场利息率的水平和变化,决定不同的利率。
五 特别贷款应按照由成员国其认定资本的比例给予之;此项贷款应在提出申请后六个月中以本国货币给付。
六 如遇银行清理情况时,各成员国的特别贷款,只有在银行的其他债务消灭后,才予偿还。
第七条
一 如按照第四条规定的计算单位比例,一成员国货币的平价有所削减时,由该国用它的本国货币交纳的资本分摊额应按照平价所发生的变动按比例地进行调整,由该国向银行补交。但是,进行调整的数额不得超过由银行同意用有关货币所作的借款和银行所有此种货币的资产的总额。交纳应于两个月期间内进行之,或者,同借款相符合时,则于该项借款到期时进行之。
二 如按照第四条规定的计算单位的比例,一成员国货币的平价有所增加时,由该国用它的本国货币交纳的资本分摊额应按照平价所发生的变动按比例地进行调整,由银行向该国偿还之。但是,进行调整的数额,不得超过由银行同意用有关货币所作的借款和银行所有此种货币的资产的总额。交付应于两个月期间内进行之,或者,同借款相符合时,则于该项借款到期时进行之。
三 一成员国的货币按照第四条所规定的计算单位的比例的平价系指该计算单位所含的纯金重量和向国际货币基金所声明的该货币面值相符的纯金重量之间的比例。如没有这种声明,该项平价应从成员国在日常支付中同确定的或可以兑换黄金的货币作比的兑换率得出。
四 当国际货币基金成员国或银行成员国的一切货币按照面值进行统一比例的变更时,总裁会议得决定不履行第一款和第二款所定的规则。
第八条
银行由总裁会议、董事会和管理委员会主持和管理之。
第九条
一 总裁会议由各成员国指派部长组成之。
二 总裁会议制定关于银行信贷政策的总指示,特别是有关逐步实行共同市场应陆续遵循的目标。
总裁会议督促这些指示的执行。
三 另外,总裁会议:
(甲)根据第四条第三款,决定认定资本的增加;
(乙)执行第六条规定关于特别贷款的权力;
(丙)执行第十一条和第十三条规定的权力,董事会和管理委员会成员的任命和当然辞职;
(丁)给予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变通办法;
(戊)核准由董事会所作的年度报告;
(己)核准每年收支对照表以及盈亏账目;
(庚)执行第七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二十六条和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权力和职权;
(辛)核准银行内部章程。
四 总裁会议有权在本条约和本规约范围内,以全体一致同意采取有关停止银行活动和可能清理银行的一切决定。
第十条
除本规约有相反的规定外,总裁会议的决定须照构成总裁会议的全体成员计算超过半数作出。总裁会议的投票按照本条约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办理之。
第十一条
一 董事会对决定信贷和担保和缔结借款具有专属管辖权;董事会确定对贷款的利率和担保的手续费,监督银行行政的健康;保证银行的经营同本条约和规约的规定以及总裁会议所定的总指示相符合。
在执行年度终结时,它有义务向总裁会议提出报告并于获得核准后公布之。
二 董事会由董事十二人和候补董事十二人组成之。
董事由各成员国和委员会按照:
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指定董事三人;
法兰西共和国指定董事三人;
意大利共和国指定董事三人;
比利时、荷兰、卢森堡共同指定董事两人;
委员会指定董事一人;
而由总裁会议任命,任期五年,得连任。
每一董事由一候补董事协助之,候补董事按照任命董事同样的程序和同样条件任命之。
候补董事得参加董事会议;除非候补董事系代替因故不能出席的董事,候补董事无表决权。
管理委员会主席或主席缺席时其副主席之一主持董事会议而不参加表决。
董事会的成员系在具有一切独立和能力保证的人士中选择之,他们仅对银行负责。
三 只有在一董事不再具备执行职务必要条件的唯一情况下,总裁会议才得以特定多数同意宣告其当然辞职。
年度报告的未被核准应导致董事会的辞职。
四 遇有死亡或自动辞职、当然辞职而出缺情况时,应按照第二款规定的规则办理补缺。除全体改组外,补缺的任期为出缺的未满任期。
五 总裁会议规定董事会成员的报酬。总裁会议以全体一致同意制定同董事和候补董事的职务可能抵触的事项。
第十二条
一 每一董事在董事会拥有一投票权。
二 除本规约有相反规定外,董事会的决定由具有讨论权的会议成员简单多数作出。特定多数须获得八票。银行内部规则确定董事会合法讨论所必要的法定人数。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