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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共同市场条约

  如果有关国家在规定的期限内不遵守该项决定时,则委员会或任何其他有关国家均得直接向法院申诉,而不受第一百六十九条和第一百七十条的约束。
  经一成员国的申请,理事会经全体一致同意得决定由该成员国已制定或将制定的援助应认为是否同共同市场相一致,是否同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或第九十四条所订的规则相抵触,如果特殊情况认为该项决定是有理由的话。倘若对此项援助,委员会已根据本款第一项规定程序进行时,则有关国家向理事会提出的申请将具有中止上述程序的作用迄至理事会采取立场时为止。
  但是,如果理事会在提出申请时起三个月期间内没有采取立场时,则由委员会作出决定。
  三 应将拟予援助或修改援助的计划及时通知委员会以便其提出它的意见。如果委员会根据第九十二条认为计划同共同市场相抵触时,委员会应立即进行上款规定的程序。有关成员国在该项程序未达到最后决定以前,不得将拟议中的措施付诸实施。
  第九十四条
  理事会经委员会的建议,得以特定多数的表决,制定一切有用的条例,以便实施第九十二条和第九十三条,特别是规定实施第九十三条第三款的条件以及免除该项程序的援助种类。

第二章 税务规定

  第九十五条
  任何成员国对其他成员国的产品直接或间接征收任何性质的国内税不得高于对本国的同样产品直接或间接所征收的国内税。
  此外,任何成员国不得对其他成员国产品征收含有间接保护其他产品性质的国内税。
  各成员国至迟在第二阶段开始时,对从本条约生效后存在的同上述规则相反的各项规定予以取消或修改。
  第九十六条
  向成员国中一国领土输出的产品不得享受高于直接或间接所缴纳的国内税的任何退还。
  第九十七条
  凡按照累进税制度征收营业税的各成员国,得在有关进口产品所课各项国内税方面和出口产品所给予的退还,对一产品或一类产品进行规定平均税率,惟以不妨害第九十五条和第九十六条所载的原则为限。
  如遇一成员国所规定的平均税率不符合上述原则时,委员会应向该成员国作出适当的指示或决定。
  第九十八条
  关于营业税、消费税和其他间接税以外的捐税,除非所拟措施预先经过理事会根据委员会的建议以特定多数予以批准并指定期限,对于输往其他成员国的出口货物不得实行免税和退税,对于来自其他成员国的进口货物不得制定补偿税。
  第九十九条
  委员会研究各成员国关于营业税、消费税和其他间接税,其中包括各成员国间适用于交换的补偿措施在内的立法,应采取何种方式予以调整,借以符合共同市场的利益。
  委员会应向理事会提出建议,理事会以全体一致同意作出决定,但以不影响第一百条和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为限。

第三章 使各国的立法趋于接近

  第一百条
  经委员会的建议,理事会以全体一致同意制定指示,以使各成员国对共同市场的建立或进行发生直接影响的立法、条例和行政上的规定趋于接近。
  关于指示的执行涉及到变更一个或几个成员国的立法规定时,应同议会以及经济和社会委员会协商之。
  第一百零一条
  如遇委员会认为各成员国间的立法、条例或行政上的规定距离悬殊以致破坏共同市场的竞争条件,并因此而引起应当予以消除的混乱时,委员会应同有关成员国进行协商。
  如果该项协商并未达到废除有关混乱的协议时,经委员会的建议,理事会在第一阶段中以全体一致同意,嗣后以特定多数同意,为此目的制定必要的指示。委员会和理事会得按照本条约规定,采取一切其他有用的措施。
  第一百零二条
  一 如果制定或修改立法、条例或行政上的规定会引起上条所指混乱之虞时,则愿进行此项制定和修改的成员国应同委员会协商。经与各成员国协商后,委员会应向有关国家建议适当措施以便避免有关的混乱。
  二 如果愿制定或修改该本国规定的国家不遵守委员会向其提出的建议时,则该国不得向其他成员国,在实施第一百零一条时,申请修改各该本国的规定以便消除该项混乱。如果对委员会的建议置之不理的成员国引起对自己有损害的混乱时,则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不适用之。

第二编 经济政策

第一章 行情政策

  第一百零三条
  一 各成员国认为它们的行情政策是一个共同利益的问题。各成员国对随着形势的需要而采取的措施,彼此之间进行协商并同委员会协商。
  二 在不影响本条约所规定的其他程序下,经委员会的建议,理事会以全体一致同意,得采取适应局势的措施。
  三 经委员会的建议,理事会以特定多数,在适当的时候;就执行第二款所规定的措施方式,制定必要的指示。
  四 本条所规定的程序对某些产品供应发生困难情况时也适用之。

第二章 支付平衡

  第一百零四条
  每个成员国执行必要的经济政策以便保证它的支付总账的平衡并维持它的货币的信用,同时督促保证高度就业和物价的稳定。
  第一百零五条
  一 为了促进实现第一百零四条所列举的目标,各成员国应调整它们的经济政策。各成员国应为此目的,在各该国的行政主管机关间和各该国中央银行间建立合作。
  委员会向理事会提出实行该项合作的建议。
  二 为了在共同市场进行的一切必要限度内,促进调整各成员国关于货币的政策起见,应成立具有咨询性质的货币小组委员会,该货币小组委员会的任务如下:
  ——不断了解各成员国和本集团的货币与财政情况以及各成员国关于支付的一般制度,并经常向理事会和委员会就此问题提出报告;
  ——或经理事会或委员会的要求,或由它自己的倡议,向这些机构提出意见。
  各成员国和委员会各自任命两人为货币小组委员会的成员。
  第一百零六条
  一 每个成员国承允准许以债权人或收款人居住所在的成员国货币来支付商品的贸易、服务、资金以及资金和工资的划汇,但以各成员国间在执行本条约时商品、资金,人员的流通已经获得解除限制为限。
  各成员国宣布只要它们一般经济情况,特别是它们的支付平衡情况许可时,则准备进行解除它们的支付限制超过上款所规定的范围。
  二 凡商品与服务的交换和资金的流动,其所受限制如只以有关的各项付款所受限制为限时,为逐步取消各该项限制起见,得类推适用关于取消定量限制、解除服务与资金自由流通限制的各章所载的规定。
  三 各成员国承允不在它们之间对本条约附件三清单中所列举的、同无形交易有关的汇兑,采取新的限制。
  逐步取消现存的限制,按照第六十三条至第六十五条规定办理之,但以逐步取消系不按照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或不按照有关资金自由流通章的规定办理为限。
  四 遇必要时,各成员国彼此进行协商关于有助于本条所指的支付和汇兑的完成所应采取的措施。该项措施不得有损本章所列举的目标。
  第一百零七条
  一 每个成员国对待自己的汇兑率政策应作为一个共同利益的问题。
  二 如一成员国对它的汇兑率进行修改而不符合第一百零四条的目标,并严重破坏竞争条件时,委员会经同货币小组委员会协商后,得准许其他成员国在严格有限的时期内采取必要措施,以便防止该项行动的后果。上述必要措施的条件和方式由委员会确定之。
  第一百零八条
  一 如一成员国的支付平衡由于总的不平衡、或者由于所掌握的外汇的性质遭遇困难或困难的严重威胁足以特别危及共同市场的进行或共同贸易政策的逐步实行时,委员会应立即进行审查该国局势和该国业已采取的行动,或者根据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该国可能采取其掌握的一切手段。委员会指出各项措施并建议有关国家予以采用。
  如果由一成员国采取的行动和经委员会建议的措施不足以克服困难或克服困难的威胁时,委员会经与货币小组委员会协商后,建议理事会进行相互支援和适当的方法。
  委员会定期向理事会报告局势的情况和它的发展情况。
  二 理事会以特定多数同意给予相互支援;理事会作出指示或决定以确定相互支援的条件和方式。互相支援得采取的方式主要如下:
  (甲)同各成员国可能向之提出申请的其他国际组织采取协议行动;
  (乙)当遭遇困难的国家对第三国维持或恢复货量限制时,应采取必要措施以避免违法交易;
  (丙)由其他成员国给予有限的贷款,但以获得其同意为限。
  此外,在过渡时期,互相支援也可采取下列方式:特别降低关税或扩大货量定额来帮助来自遭遇困难的国家的进口货有所增加,但以获得采取该项措施的国家的同意为限。
  三 如果由委员会建议的互相支援,未获得理事会的同意,或者同意的互相支援和采取的措施还不够时,则委员会应准许遭遇困难的国家采取保护措施。上述保护措施的条件和方式由委员会确定之。
  理事会以特定多数同意得取消该项准许并修改条件和方式。
  第一百零九条
  一 如遇支付平衡发生突然危机时,并如不能立即采取含有第一百零八条第二款意义的决定时,则有关成员国得以保全名义采取必要的维护措施。该项措施对共同市场的进行应尽量减少混乱,并不超过为了挽救所出现的突然困难所严格必要的范围。
  二 该项维护措施至迟应于开始生效时通知委员会和其他成员国。委员会得向理事会建议按照第一百零八条进行相互支援。
  三 经委员会提出意见并同货币小组委员会协商后,理事会以特定多数同意,得决定有关国家应修改、中止或取消上述维护措施。

第三章 贸易政策

  第一百十条
  各成员国在它们之间建立关税同盟后,同意努力促进世界贸易的协调发展,逐步废止对国际贸易的限制,并削减关税壁垒,以符合于共同的利益。
  共同贸易政策注意到成员国间取消关税得对这些国家企业的竞争力量的增长发生有利的影响。
  第一百十一条
  在不影响第一百十五条和第一百十六条的情况下,在过渡时期实行下列办法:
  一 各成员国进行调整它们同第三国间的贸易关系,以便过渡时期终结时具备必要的条件来实现一项共同的对外贸易政策。
  委员会应向理事会建议关于过渡时期如何实行共同行动和贸易政策统一化的程序。
  二 委员会应向理事会提出同第三国就共同关税率进行谈判的建议。
  理事会授权委员会进行这些谈判。
  委员会应在咨询理事会所指派为协助委员会进行谈判的特别委员会下,并在理事会可能向其发出指示的范围内,进行此项谈判。
  三 在本条所赋予执行的职权内,理事会在头两阶段内以全体一致同意,嗣后以特定多数作出决定。
  四 各成员国同委员会进行协商,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特别是拟定修正同第三国现行的关税率协定,以便不致延迟共同关税率的生效日期。
  五 各成员国在它们之间确定目标如下:对第三国或第三国的集团,统一解除限制的清单,尽可能提到更高的水平。为此目的,委员会应向各成员国提出适当的建议。
  如果各成员国对第三国取消或削减货量限制时,各成员国应预先通知委员会,并对其他成员国实行同样待遇。
  第一百十二条
  一 在不影响各成员国在其他国际组织范围内所承担的义务的情况下,由成员国对向第三国出口所给予的援助制度,在过渡时期终结以前应逐步进行调整,但以避免本集团企业间的竞争受到破坏的必要范围为限。
  经委员会的建议,理事会迄至第二阶段终结时以全体一致同意,嗣后以特定多数同意,为此目的作出必要的指示。
  二 对于一成员国输往第三国的商品所给予的关税、或具有同等作用的捐税、间接税、包括营业税在内,消费税和其他间接税等的退税均不适用上述各项规定,但以这些退税不超过输出产品直接或间接所付的费用为限。
  第一百十三条
  一 在过渡时期届满以后,共同贸易政策应建立在统一的原则之上,特别是关于税率的修改、税率和贸易协定的缔结、解除贸易限制的措施的统一化、出口政策以及保护贸易的措施、其中包括应付倾销和补助情况时所应采取的保护贸易的措施。
  二 为了实施该项共同贸易政策起见,委员会应向理事会提出建议。
  三 如果同第三国的协定应进行谈判时,委员会应向理事会提出建议。理事会授权委员会开始进行必要的谈判。
  委员会应在咨询理事会为了协助委员会进行谈判而指派的特别委员会,并在理事会得向其发出指示的范围内,进行此项谈判。
  四 在本条所赋予执行的职权内,理事会以特定多数同意,作出决定。
  第一百十四条
  第一百十一条第二款和第一百十三条所指的协定,由理事会在头两阶段时期中以全体一致同意,嗣后以特定多数同意,代表本集团缔结之。
  第一百十五条
  为了保证所有成员国对贸易政策所采取同本条约相符合的措施的执行不遭受违法交易的阻挠,或者由于这些措施的不同而引起一个或几个国家的经济困难起见,委员会应建议其他成员国提供必要合作的方法。否则,委员会授权各成员国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上述保护措施和方式由委员会确定之。
  如遇紧急情况并在过渡时期中,各成员国得自已采取必要措施,并将该项措施通知其他成员国和委员会。委员会得决定各成员国应否修改或取消这些措施。
  应优先选择对共同市场进行造成混乱减少的措施。上述措施应注意到在一切可能的范围内加速建立共同关税率的必要性。
  第一百十六条
  自过渡时期终结时起,各成员国在经济性的国际组织范围内对于共同市场具有特殊利益的一切问题,只进行一种共同行动。为此目的,委员会向理事会提出关于对该项共同行动的范围和实行的建议。理事会以特定多数同意作出决定。
  在过渡时期中,各成员国互相协商以便配合它们的行动,并尽可能地采取一致的态度。

第三编 社会政策

第一章 社会性的规定

  第一百十七条
  各成员国同意有必要促进工人生活和工作条件的改善,务使这些条件在进展中获得均衡。
  各成员国认为由于促进各社会制度协调一致的共同市场的进行和本条约所规定的程序、以及各国立法、条例和行政上措施趋于接近的结果才会产生这样的进展。
  第一百十八条
  在不影响本条约其他规定的情况下,并根据本条约的总目标,委员会的任务在于增进各成员国间在社会方面的密切合作,特别是在下列有关方面:
  ——就业,
  ——劳动权利和劳动条件,
  ——职业的培养和深造,
  ——社会安全,
  ——对职业事故和疾病的保护,
  ——劳动卫生,
  ——工会权利和雇主与工人间集体谈判的权利。
  为此目的,委员会对有关一国的问题和有关国际组织的问题,通过研究、提意见并组织协商以与各成员国取得密切的联系。
  在根据本条提出意见以前,委员会应同经济和社会委员会协商。
  第一百十九条
  各成员国保证在第一阶段实行并在以后维持男女工人同工同酬的原则。
  从本条的意义来说,报酬应了解为:基于工人被雇的理由,由雇主直接或间接以现金或实物支付给予工人的基本的或最低额的工资或薪水或其他一切利益。
  在不分性别的基础上的同酬包括:
  (甲)在同一衡量单位的基础上,按件计算所给予的报酬,
  (乙)在同一工作岗位的基础上,按时计算所给予的报酬。
  第一百二十条
  各成员国应努力维持相当于假期照给工资的现行制度。
  第一百二十一条
  理事会于同经济和社会委员会协商后经一致同意得委托委员会实施,特别是关于第四十八条至第五十一条所指移入工人在社会安全方面的共同措施。
  第一百二十二条
  委员会向议会提出的年度报告中应有特别一章说明本集团内社会情况的发展。
  议会得邀请委员会就有关社会情况的特殊问题提出报告。

第二章 欧洲社会基金

  第一百二十三条
  为了增进共同市场内工人就业的机会并从而有助于提高生活水平,兹在下列规定的范围内成立一笔欧洲社会基金,其任务为促进在本集团以内就业的便利和工人在地域上和职业上的机动性。
  第一百二十四条
  委员会担任基金的管理。
  委员会为此工作,设立一个小组委员会予以协助,该小组委员会由委员会一位委员担任主席并由各国政府、工人和雇主团体的代表组成之。
  第一百二十五条
  一 经一成员国的申请,在第一百二十七条所规定的条例范围内,自本条约生效之日起,用于该国或公法机关的开支,其百分之五十由基金拨付;
  (甲)通过:
  ——转业教育,
  ——重新安家的补助,
  以保证工人再从事生产就业。
  (乙)对由于企业改变生产对象,以致工作的全部或一部暂时予以裁减或停工的工人给予援助以便在等待再充分就业期间得保持同样报酬的水平。
  二 动用基金补助转业教育费的条件是:失业工人只能在新职业中才能就业,失业工人至少从六个月以来由于他们受到转业教育而能找到从事生产的工作。
  重新安家费用的补助其条件是:失业工人不得不在本集团以内迁移住所并在新居地方找到从事生产的工作,至少已经有了六个月。
  对企业改变生产对象的情况下工人所给的补助,其条件如下:
  (甲)至少六个月以来有关工人被该工厂重新全部录用;
  (乙)有关政府已经预先提出有关企业所拟关于改变生产对象和投资的计划;
  (丙)委员会业经预先同意该项改变生产对象的计划。
  第一百二十六条
  在过渡时期届满时,理事会经委员会提出意见并同经济和社会委员会和议会协商后得:
  (甲)以特定多数决定第一百二十五条所指补助的全部或部分不再拨给;
  (乙)以全体一致同意决定在第一百二十三条所规定的任务范围内,对使用基金确定新的用途。
  第一百二十七条
  经委员会的建议并同经济和社会委员会和议会协商后,理事会以特定多数同意制定关于实施第一百二十四条至第一百二十六条所必需的施行细则,特别是,理事会确定根据第一百二十五条拨给基金补助的条件、方式以及根据第一百二十五条一款乙项的规定享受补助的工人所属的企业的种类。
  第一百二十八条
  经委员会的建议并咨询经济和社会委员会后,理事会应制定关于实行职业培养方面的共同政策的一般原则,此项政策将会有助于各国经济和共同市场的协调发展。

第四编 欧洲投资银行

  第一百二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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