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ii)上层铺底与任何头顶障碍物(如甲板横梁或纵桁)下面的距离不得小于0.90m(3ft);以及
(iv)应设有上下上层铺的适当设备;
(e)铺位应设有挡板或栏杆,如两个铺位并排靠着,应有适当的分隔;
(f)铺位及其属件应为金属制成,并应为主管机关认可的型式;
(g)除舱口的开口为围壁式的,或具有其他经主管机关认可的类似保护外,不得在这些开口的0.90m(3ft)范围内设置铺位;
(h)不得在船侧肋骨、护条、衬板表面的0.60m(2ft)范围内设置铺位;
(i)不得在任何梯道或便梯道、洗脸处、盥洗室或公共厕所的入口处或任何水龙头或消火栓的0.75m(2ft 6in)范围内设置铺位;
(j)主管机关认为不适合于特种业务旅客起居的任何处所,或该处所的任何部分,不得设置铺位。
(3)根据本条准许搭载的特种业务旅客数字决不应这样,即在任何舱室的旅客数超过了以立方米(立方英尺)计算的舱室总容积除以3.06立方米 (108立方英尺 )的商数。
(4)对上层中间甲板和下层中间甲板上的每一旅客,应提供不少于0.37平方米 (4平方英尺 )的露天甲板散步面积。在这些散步面积应明显地标志“特种业务旅客专用散步面积”。
第14条 舱室的标志
任何用于特种业务旅客的居住舱室,应在该舱室的入口处或附近明显地标志该舱室的乘客定额。
第15条 梯道的宽度
(1)除本条的其它规定外,作为露天甲板下供特种业务旅客居住或使用的任何舱室的出口,且如1960年公约第Ⅱ章第68条所述,从该处所出来形成随时可用的脱险通道一部分的梯道和便梯道,其合计宽度应相当于该舱室每5个旅客不小于0.05m(2in)。
(2)如这些舱室是一个位于另一个之上的,自上一层甲板引向上面的梯道和便梯道的合计宽度应相当于该两个舱室总人数每5个旅客不小于0.05m(2in)。
(3)如这些舱室位于同一甲板上,在舱室之间并有通路,为了计算自该甲板引向上面的梯道或便梯道的最小合计宽度,这些在同一甲板上的舱室应看作一个舱室。
(4)本条所指的任何梯道或便梯道的宽度决不应小于0.75m(2ft 6in);在宽度大于1.5m(5ft)时,梯道和便梯道应设置经主管机关同意的一个中间栏杆或若干个栏杆。
(5)便梯道和梯道应有效地分布以免拥挤。
(6)就本条来说,相应于一个居住舱室的旅客数字应该是第11条或第13条(视情况而定)准许的旅客数字,至于相应于任何其它舱室的数字应该是该舱室所能容纳的数字。
第16条 照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