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Ⅸ条 交存和登记
1.本议定书应存放在本组织档案室,本组织秘书长应将核证无误的本议定书副本分送所有签字国政府和所有加入本议定书的政府。
2.本议定书一经生效,本组织应依照联合国宪章第102条进行登记。
第Ⅹ条 文字
本议定书用英文和法文写成一份,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应译成俄文和西班牙文的正式译文,同签字的原本一并存放。
经各国政府正式授权的下列代表在本议定书上签字*,以昭信守。* 略去签字部分。
1973年7月13日订于伦敦。
附则
1973年特种业务客船(舱室要求)规则
第I章 总则
第1条 名称
本规则称为“1973年特种业务客船(舱室要求)规则”。
第2条 定义
(1)除另有明文规定外,1971年特种业务客船规则第Ⅱ条阐明的定义同样适用于本规则。
(2)此外,就本规则来说:
(a)“1960年公约”是指《1960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
(b)“1966年公约”是指《1966年国际载重线公约》。
(c)“航行期间”是指航次开始船舶离港到航次结束船舶到港的期间。
(d)“气候良好季节”就特种业务区的有些部分处于1966年公约第48条规定的热带地带内来说,是指全年的期限,以及就特种业务区的任何部分处于该公约第49条规定的季节热带区域内来说,是第49条有关该区域的热带季节期的期限。
(e)“气候不良季节”就特种业务区的任何部分处于上述第49条规定的季节热带区域来说,是指第49条有关该区域的夏季季节期的期限。
(f)“最深分舱载重线”是相应于1971年特种业务客船规则适用的分舱要求所允许的最大吃水的水线。
(g)“船舶长度”是在最深分舱载重线两端所引垂线间量得的长度。
(h)“上层中间甲板”是指露天甲板下面的甲板,或船舶具有舷侧开口时为上甲板以下的甲板。
(i)“下层中间甲板”是指在上层中间甲板以下的甲板。
(j)“舱室总容积”是指各甲板之间和船侧肋骨、护条、衬板表面之间量得的容积。
第3条 适用范围
本规则适用于新的和现有的特种业务客船,但本规则第Ⅲ章规定适用范围可以放宽的现有船舶除外。
第4条 免除
在特殊情况下,为了进行一次单航次航行,主管机关可对一船舶除第Ⅳ章外免除本规则的任何要求,但该船舶应符合主管机关认为适用于所承担的航次的那些要求。